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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公司股东,公司还有股东陈某、刘某和李某。2003年2月,我与陈某、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我拥有的公司19%的股份转让给陈某9%、刘某10%,转让价款50万元。可陈某、刘某至今未向我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他们的理由是该股权转让协议未经李某同意。请问,我与陈某、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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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陈某、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2003年签订的,因此应适用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见,你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因此并不以其他股东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只要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即生效。
内部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且已实际履行,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或效力待定情形,具有法律效力。
(二)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有什么特别的格式吗
没有特别的格式,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1、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协议内容应该简明、直接,根据协议的种类对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有
效期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
3、协议各方当事人的信息真实、准确;
4、签字盖章行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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