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新生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3:03 253 人看过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新生,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09年4月30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新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青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新生与被害人甘XX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2日12时许,二人因家庭矛盾生气,被告人邢新生将甘兰芳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甘XX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甘XX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新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邢新生当庭认罪,就损害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新生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新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魏运成

代理审判员:李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周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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