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意见产假拟不少于14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10:24 150 人看过

不仅产假延至14周,人流也能有2周或6周假期;产前检查不算请假,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给孩子喂奶。为更好地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已施行23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终于将迎来改变。

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

根据现行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时间,分别为30分钟,也可合起来使用。

意见稿对此做出调整,在哺乳期内,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用人单位均不得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保证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少于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解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女职工由于工作压力放弃了这部分哺乳时间。而出租车司机、记者等弹性工作制行业也反映,劳动时间内的1小时很难定义。

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认为,弹性工作制群体需要就1小时哺乳时间与单位共同界定。而对于坐班族来说很好操作,可以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建议从上班时间中砍出1小时哺乳,因为往返单位和住处所花时间是包括在内的。

产前检查不算请假

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体检一次,内容主要为宫颈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等妇女常见病。在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休息,或减少其劳动定额。经协商一致,也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也计入劳动时间,不算请假。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上夜班。

【解读】意见稿取消现行规定中的定语一般,改为不得上夜班,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的明确保护。左祥琦介绍,这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

也有人质疑,产前检查会否导致职工消极怠工。左祥琦说,产前检查医院都有惯例,一般情况下,3到7月每月1次、8到9月每两周1次、最后1个月每周1次,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掌握。

人流费用可由生育保险支付

1988年实行至今的90天产假,有望延长到至少14周,即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2周;难产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对于意外或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意见稿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的,产假至少2周;满4个月的,至少6周。生育或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工资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现实中,产假良莠不齐的执行力一直备受诟病。今年初,就职于一家事业单位的侯女士喜得贵子,让她更喜的是长达两年的产假。而同城另一家私企的张女士,因为怕丢工作,产假才歇了2个月就匆匆上岗。

左祥琦表示,产假是法定的,许多女性因为工作压力而不予较真,其实是对自己权益的漠视。产假延长到14周,是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接驳,是进步,也需要企业和职工双方来维护。一些企业对其中的保障政策有担忧,恐怕增加自己的用人成本。对此,左祥琦称生育保险已经解决了企业的资金负担,剩下的不过是工作交接上的困难,不应成为负担。

另外,细化流产假期是意见稿的一个突破。左祥琦介绍,目前各地的生育保险规定都提出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否则不予支付基金。但意见稿并没有这项附加条款,所以,可以理解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遭遇流产,同样享受流产假期,费用同样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违规最高罚5000元

由于没有明确罚则,现实中侵犯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的事时有发生。此次,意见稿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如违反条例规定,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女职工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诉。

同时,用人单位要将女性禁忌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劳动。今后,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工会、妇联组织负责监督,禁忌劳动范围的监督检查由安监、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工负责。

【解读】左祥琦表示,罚则不是目的,却是督促规定落实的重要手段。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被罚后,还可以视具体情况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要求合理赔偿。(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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