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事故赔偿案例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8:14:11 55 人看过

关键提示:

1,包工头手下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2,外省农名工(四川籍)工伤赔偿案例,

3,8级工伤案例。

【委托人】许某,男,48岁,籍贯四川省巷溪县,住四川省射洪县,职业为农民。

【基本案情】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将自己承包的蓝商高速公路FJ8标段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了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被诉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而被诉人又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任铁厚施工队,本案申诉人许某系任铁厚施工队中一名工人,后申诉人在蓝商高速公路FJ8标段项目工地干活时跌落致伤,牙齿多处脱落,双臂粉碎性骨折。后代理律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许某为8级伤残。

许某受伤时只知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主体,不知道有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主体存在,更不知道两者之间分包合同关系。因此,许玉全将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来追究责任。由于,许玉全来工地工作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伤认定程序上缺乏有力的证据而暂停。后申请人向商州区仲裁委提出要求确认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商州区仲裁委经审理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又诉至商州区法院被驳回。历经交涉,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劳务项目用工单位浮出水面。于是,将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被诉人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等待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8年6月24日到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包的商州区四合村蓝商高速项目工地工作,同年9月21日上午,申请人在工地受伤,后申请人向商州区仲裁委提出要求确认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商州区仲裁委经审理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又诉至商州区法院,经查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了被申请人公司,申诉人认为其受雇于被申诉人公司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干活,工资来源于被申诉人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现依法申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被诉人答辩】申诉人并非被申诉人公司员工,公司未见过申诉人任何个人资料,被申诉人与申诉人之间无任何文字性雇佣合同、协议,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互让互谅,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60000.00(陆万元),用于解决申诉人发生伤害后的所有费用,被诉人于2010年元月18日一次性付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备注:基本上参照工伤8级伤残待遇来达成调解,由于商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偏低,所以赔偿总额不高。)

【律师分析】本案是一个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直接目的在于为工伤认定准备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最终目的当然在于享受工伤待遇。在没有经过正规程序(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的情况下,能够达成调解并拿到现金赔偿也算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本案虽然没有确认劳动关系的结论,但从结果来讲,被诉人承担了劳动关系下的责任。本律师的法律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对本案的调解是起了很大作用的。

本律师的法律意见有两点:

一、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按违法分包处理。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第二条规定: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四条规定,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因此,任铁厚作为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本身属于违法分包,任铁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承担劳动关系下的责任,责任主体另依法律规定。

二、包工头手下工人受伤,法律关系最近的有资质的发包单位承担劳动关系下的所有责任。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案中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归属于被诉人,由被诉人承担劳动关系责任及工伤赔偿责任。

三、从本案的证据来讲,仲裁裁决书以及生效民事判决书都是最有力的证据,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

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商劳仲案字【2008】第25号裁决书:李文平与商州西郊任铁厚承包队签订了施工合同,任铁厚承包队无营业执照,也没有资质单位委托,任铁厚承包队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商州区人民法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5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诉人许玉全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系由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驻工地人员樊//安排,但樊云刚的行为是受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李//的委托,故申诉人受伤之法律后果仍应由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以上事实经仲裁委裁决书以及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确认,依法足以认定。

以上法律文书均为生效法律文书,应依法作为定案的证据。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王秀荣是大安市舍力镇人,由于家境贫寒,2004年4月只身来到白城市打工,通过朋友介绍在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负责脚手架上的传递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15日,由于施工方未安装防护设施,王秀荣在操作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王秀荣是大安市舍力镇人,由于家境贫寒,2004年4月只身来到白城市打工,通过朋友介绍在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负责脚手架上的传递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15日,由于施工方未安装防护设施,王秀荣在操作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致腰椎骨折,虽经住院治疗,但仍造成双下肢截瘫的后果。事发后,该公司除支付了医药费外,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005年12月,此事件经白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确认,王秀荣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并被认定为六级伤残。此后,王秀荣多次找到公司交涉工伤待遇及以后手术费用之事,都被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无理拒绝,并称公司的经济状况不好,能给付医药费已实属不易,要再支付其他费用是绝对不可能的。王秀荣无配偶又无子女,现在又双下肢截瘫,她的生活几乎陷入绝境。她一次在家中听广播时知道了法律援助这个机构,遂于2006年4月10日来到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周晓慧、付俊霞律师在了解了王秀荣的具体情况后,决定接受此案并从仲裁阶段介入。承办律师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也可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保留还是解除劳动关系,对王秀荣来说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决定先征求一下王秀荣本人的意见。听了承办律师的讲解后,王秀荣表示想保留劳动关系,让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以解决后顾之忧。承办律师又从侧面了解得知,该公司已濒临倒闭,根本没有可能长期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于是,承办律师又找到王秀荣,对她讲了调查到的公司现状,同时指出,她现在的身体状况根本不可能继续工作,与其等着未必能实现的目标倒不如从实际出发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王秀荣接受了承办律师的建议,同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承办律师为其代写了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在内的五项工伤赔偿请求,共计26191.70元。承办律师考虑到王秀荣的身体不便,又主动帮助王秀荣到仲裁委员会立案。

2006年6月2日,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同意给申请人工伤待遇。承办律师提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被劳动部门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接着,用人单位又提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资标准不应是申请人提出的420元,而应是白城市社保提供的2003年该公司的缴费基数360元,而承办律师则认为本案发生在2004年8月份,所以理应按2004年该公司的缴费基数420元认定。仲裁庭最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于23191.70元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主张仅有16691.70元应予保护,另外的6500元的请求系手术时聘请外地医院医生的劳务费,无正规票据,不应予以保护。对此,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用人单位只同意给付16691.70元,聘请外地医院医生的6500元劳务费不同意给付。

针对当事人庭审时的态度,承办律师决定庭外找用人单位调解。他先找到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讲诉了王秀荣无家可归又伤残的不幸遭遇,同时请用人单位负责人从王秀荣的角度想一想,对于一个大公司而言区区万元根本算不了什么,可对于王秀荣而言,这些钱就是其生存下去的希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最终被承办律师说服,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16691.70元的基础上再多支付3000余元,即总计赔偿王秀荣2万元。

【承办结果】

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2006年6月8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秀荣2万元。承办律师考虑到王秀荣身体不便,又陪同她把钱存进了银行,王秀荣疲惫的身心终于得到了抚慰。其后,王秀荣做了取钢钉手术,身体得到了恢复。

【简要点评】

此案是一起因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承办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了解到的公司现状,并考虑了受援人的身体情况,帮助受援人作出正确选择,然后采取申请仲裁和庭外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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