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范围
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
3、委托鉴定
(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
(3)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4)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
(5)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6)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三、2022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目前,我国遵照执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两部分。
1、劳动功能障碍共分为十级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要护理的情形。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或四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或两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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