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9 21:31:39 303 人看过

维修资金的交存

交存范围:

(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交存主体:

(1)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交存标准:

(1)没有设电梯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2)内设电梯的(车位、车库按20元/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交存时间:

(1)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管理部门:

(1)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维修资金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物业转让:

(1)转让人应当让受让人约定维修资金事项,所有权转移后,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自动过户。

交存流程:

不够用怎么办:

(1)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成立业主大会未决定续交方案的,业主按照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续交。

房屋灭失:

(1)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全额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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