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的交存
交存范围:
(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交存主体:
(1)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交存标准:
(1)没有设电梯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2)内设电梯的(车位、车库按20元/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交存时间:
(1)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管理部门:
(1)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维修资金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物业转让:
(1)转让人应当让受让人约定维修资金事项,所有权转移后,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自动过户。
交存流程:
不够用怎么办:
(1)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成立业主大会未决定续交方案的,业主按照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续交。
房屋灭失:
(1)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全额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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