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王经理问:我公司欲空运进口一批鲜花,合同约定以航空货运单作为议付单证,是否妥当?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毕思公律师答: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均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依据上述规定,航空货运单虽然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它不同于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的效力,只是证明合同成立的一种初步证据,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了航空运输合同。
所谓其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记录、装箱单、报关单、收据或发票等等。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其他证据的证明方向与航空货运单不一致,但证明效力又高于航空货运单时,航空运输合同的认定要以其他证据为主。
由此可见,即使航空货运单所提示的收货人持有航空货运单,在提取货物前,也并没有获得航运货物的所有权。在收货人提取货物前,托运人依然有权要求承运人停止运送货物、退运货物或改变收货人等措施,以中止向收货人履行交付义务,在此情况下,航空承运人不承担不能交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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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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