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必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二、要加强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登记管理。年满16周岁,持有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都要在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吉林省城镇人员失业就业登录证》,并在《吉林省城镇人员失业就业登录证》上登录失业、就业情况。未登记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登记。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自录用之日起15日内,按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收录用备案手续。具体手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1]19号)的规定办理。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镇街乡劳动保障机构要有针对性地为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增强劳动力市场的服务功能。五、要落实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政策。对组织起来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切实把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六、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发布的执行。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可以所在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后又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范围)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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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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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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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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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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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应诉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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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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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问题的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8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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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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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务用工若干意见和含义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4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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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部关于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1该通知的内容当时是作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个解释性文件,因此即使你目前知道了也没用,因为随着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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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