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2:20:14 417 人看过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必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二、要加强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登记管理。年满16周岁,持有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都要在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吉林省城镇人员失业就业登录证》,并在《吉林省城镇人员失业就业登录证》上登录失业、就业情况。未登记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登记。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自录用之日起15日内,按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收录用备案手续。具体手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1]19号)的规定办理。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镇街乡劳动保障机构要有针对性地为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增强劳动力市场的服务功能。五、要落实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政策。对组织起来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切实把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六、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发布的执行。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可以所在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后又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范围)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09: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了进一步推动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现将《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建筑单位将工程或劳务发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双方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就该自然人的本人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证据来确认其工资标准,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按照该自然人受伤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确认其本人工资。二、职工诉请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发现因笔误等原因致该工伤认定文书所列用人单位自始不存在,使得工伤职工无法求偿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提醒当事人请原认定机关予以更正。当事人向原认定机关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时限中断计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应当严格执
    2023-06-07
    85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规院根据电建(1995)420号文对设计标准应进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当前火电工程中某些设计标准问题提出了意见。经我部研究同意,请各单位在工程设计、审查等工作中认真贯彻,以控制工程造价。一、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系统发展的规律,今后电网应加强,电厂主结线宜简化。按规划容量考虑,当出线电压仅为一级,且出线回路数在八回以内时,发电厂不设网络控制楼,可在主厂房头一个集中控制楼内进行控制,值长也安排在该处值班。此时可在升压站内建设继电保护装置室。二、对于300MW级机组,宜采用两机一控方式。此时单元控制室面积应控制在350~400平方米,当网络控制设在单元控制室内时可取上限。集中控制楼不应过大,其运转层面积(以轴线为准)应控制在1152平方米以内。当磨煤机布置等条件合适时,应优先考虑将集中控制楼伸入煤仓间框架的方案。三、凝汽器面积、冷却水量、冷却塔面积以及汽机末级叶片长度等发电厂的“冷端
    2023-06-07
    34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劳仲[2005]3号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二OO五年九月九日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快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做到随到随受理;实行办事大厅、窗口或柜台立案的,要做到随到随立案。申请立案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对当事人咨询有关劳动仲裁程序事项的,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二、劳动仲裁时效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
    2023-06-09
    48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为了有利于做好今年的职工升级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对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对所属厅、局,所属专署、市、区和所属单位分配职工升级面和升级增加工资指标的时候,应当在不超过国家分配给本地区、本部门总的升级面的范围内,按照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即工人和十八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四十,十七级至十四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级至十一级行政干部升级面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级以上行政干部不升级,对于相当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不要完全按此限制,升级面可以稍大一些,其中相当于十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的升级),来进行分配。这样,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总的升级面将会略小于百分之四十。在分配使用过程中,本地区、本部门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有多余时,应当调剂到其
    2023-04-22
    467人看过
  • 煤炭部《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做好煤矿招用工人工作,我们拟定了“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经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公安部同意,现发下,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附: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解决煤矿企业需要的劳动力,以利煤矿的正常生产,特对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招工原则1.经国家批准给煤矿各单位的劳动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做他用。如挪用,煤炭部有权收回指标,并视问题情节,严肃处理。2.煤矿新井投产、改扩建和老井挖潜以及补充生产和地质勘探的劳动指标一律招收男性青年,不准招女的。3.新招收的工人必须是年满十八至二十八周岁(学徒十六至二十周岁)身体健康的青年。4.招收的新工人,煤矿新井投产、改扩建和老井挖潜以及补充生产的,一律分配到井下第一线;地质勘探一律分配到钻机;机械制造和事业单位一律分配到生产岗位和急需的工种。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变更分配原则,井下工人绝
    2023-06-10
    254人看过
  •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规定
    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2、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
    2023-05-22
    489人看过
  • 江苏: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时间:2009-7-1616:57:00作者:公司赔偿法律网我要评论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现结合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2号)规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从2004年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从2004年1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参加工伤保险。雇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
    2023-06-10
    135人看过
  •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医疗救助有关待遇问题意见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医疗救助有关待遇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调整市直医疗救助有关待遇问题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2004年12月7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水平,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综合抗风险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市直医疗救助有关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覆盖范围凡参加池州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均须参加医疗救助,并由用人单位或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机构统一组织参加。二、医疗救助待遇市直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由医疗救助金予以补助:连续缴
    2023-06-09
    85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
    2023-06-06
    133人看过
  •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2023-05-03
    279人看过
  •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我省加快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房地产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大力推进房屋商品化,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培育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并以房地产业带动和促进建筑业、建材业、冶金、轻工业以及旅游业、金融业、商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发展目标:到2000年,全省房地产业总产值占全省城镇社会总产值的17%,上交利税占全省财政收入的6%:“八五”和“九五”期间新建城镇住宅6500万平方米,完成危旧住房的改造,并以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为重点,到2000年实现人均住房面积达8平方米的小康水平,住宅成套率达80%以上,到“八五”期末,全省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率,城市要争取达到60%以上,建制镇达到40%以上。二、发展房地产业的措施1、放开房地产市场。允许房屋产权
    2023-06-10
    17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制度,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做到劳动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公正,切实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劳动行政处罚职责。劳动行政处罚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监察,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监察机构案件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厅(局)领导审批签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监察机构案件审理人员提出意见,劳动监察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必要时听取有关业务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厅(局)领导审批签发。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
    2023-06-10
    494人看过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二年二月四日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4年多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部分规定与上级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有较大的差距,须作适当调整与完善。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要求,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起付线一甲医院仍为300元,二甲医院由350元调整为400元,三甲医院由400元调整为500元。住院封顶线由16000元调整为22000元。二、鉴于我市参加职工大病互助医疗的人数较少,调节能力较弱,大病
    2023-06-07
    201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那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问题的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8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
    • 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
    • 非全日制劳务用工若干意见和含义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4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
    • XX部关于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1
      该通知的内容当时是作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个解释性文件,因此即使你目前知道了也没用,因为随着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被废止。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2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