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到认缴的期限就会承担责任;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二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岂不是失信了吗?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
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有些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呢,其实不然,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是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例如:你在章程里设置为2年,那么股东就要按约定时间内把资金到位。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注册资本认缴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实行认缴制也相应配套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公示系统如实公示认缴、实缴额,便于公众查询。假如别人与你签订大额经济合同前查到你公司实缴额较少,那么人家可能会怀疑你的实际履约能力,也许合同就签不了,生意就黄了。认缴资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出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可以在约定出资期限届满前做注销登记。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三、《公司法》规定
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且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实收资本验资制为核准制,仅存27类金融相关企业仍需验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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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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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实物认缴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1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是多久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二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岂不是失信了吗?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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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还需验资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30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办理银行业务也无需提供验资报告,不过贷款的话银行得考察公司情况再批贷!工商登记无需提供验资报告,但是某些设定许可的行业,或办理资质需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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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注册的时候,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有期限次数限制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6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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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时间未到能追加股东承担责任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1不可以,此事股东并没有违约。《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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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未到期股东组成有新人加入,问责任怎么承担?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1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规定,股东拥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期限属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理论上股东可以对出资期限进行任意修改。当公司有未清偿的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股东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出资期限进行修改不断延长,理论上将不存在出资期限到期的问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