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制度的含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5:54:50 96 人看过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亦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代为诉讼制度或者衍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或者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承担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下,董事、经理、监事等人员在公司治理中掌握着比较大的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很有必要保障股东的权利,以防止其他人对权力的滥用。而股东派生诉讼则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该项制度具体表现为《公司法》的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既具有代位诉讼的特性,又具有代表诉讼的性质,有着双重特性。公司系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也能对自身的民事行为负责。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它能根据其享有的诉权提起诉讼,但如果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怠于行使或者拒绝行使自己的诉权,它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归根到底股东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因此股东可行使本来属于公司的诉权,代位公司提起诉讼,这就是股东派生诉讼的代位性。然而公司仅仅具有拟制法律人格,它往往由多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当某一股东或少数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同时又代表公司其他处于相同状况的股东提起了诉讼,该判决对全体股东和公司都产生法律效力,其他未作为原告起诉的股东和公司不能再以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此为代表性。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间接的诉讼方式,即引起诉讼的原因并非是股东直接利益遭受侵害,而是由于公司利益遭侵害,间接地损害了作为投资人股东的利益,股东于是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的后果也直接及于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公司股份价值的回升而间接得到补偿;而股东直接诉讼是法律赋予股东个人的权利,当股东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法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2、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是由公司诉权派生出来的,是中小股东为捍卫公司利益免遭侵害而代表公司发动的诉讼,诉讼利益直接及于公司,因而少数中小股东的派生诉权,在性质上被认为是一种共益权。

3、股东派生诉权本质是法院为被堕落的董事或股东(thefallendirectorsandshareholders)所控制的公司主持公道的一种程序上设置,是公司权利获得救济的途径。

4、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由公司承受,而并非作为原告的股东享有。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代位性。只有公司才享有

真正的诉权,原告股东只不过是代位公司的诉权提起诉讼,真正的原告应该是公司,所以股东提起诉讼产生的结果只能归属于公司,而不能归属于原告股东,他只能间接地享有这种利益。

5、股东派生诉讼是通过物质赔偿进行的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救济。也就是说在公司的合法利益已经遭受实际损害后,股东才能代位本应由公司享有的诉权,提起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6: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名义股东的含义
    优先购买权
    一、名义股东的含义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二、商业活动中名义股东如何安全退出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只有将代持
    2023-06-05
    88人看过
  • 股东派生诉讼管辖制度设计探讨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衍生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从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人手而设计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第152条开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条规定了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在符合该条第二款所定条件时,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作为一种司法救济,股东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管辖,是人民法院处理该类案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然而,股东派生诉讼案件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型案件,不仅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现行公司法也未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如何规范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正确处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衔接,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就此问题略谈一些粗浅认识。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主要协调不
    2023-06-05
    275人看过
  •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没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1993年的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仅限于一些框架性的条款:其62条明确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却未对公司不能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的责任时由谁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加以明确。其111条的规定也仅仅只是对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并未能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国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提出: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有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底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
    2023-04-26
    471人看过
  •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起源及理论基础
    股东派生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derivativeaction),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大股东、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国1964年Eastpantdminingco.V.Merryweather案的判例。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然后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发展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则,允许在某些法定的情形下股东可发动派生诉讼。后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美国得到了全面发展,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则。其影响力不断扩大,不仅被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公司法所借鉴,而且还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借鉴,从而成为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成为现代公司法所规定的一种重要制度。对于股东派
    2023-06-05
    487人看过
  • 对于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
    1、充实原告股东资格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不仅需要符合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形式资格,还要符合实质资格,但对于如何检测原告股东公正并且充分地代表公司利益,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譬如,原告股东与所诉称的交易是否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该种诉讼是否得到其他股东的广泛支持;原告股东是否曾经参与、批准或者默许过所诉称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等。这些因素只是一些重要的参考因素。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关于这一条件,建议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予以补充。2、明确派生诉讼为非财产诉讼日本商法将股东派生诉讼视为非财产请求权诉讼,一律按8200日元收费。韩国民事诉讼等印花税法将股东派生诉讼视为无法知道诉价的诉讼,不考虑请求金额,一律将诉价作为1000万韩元,计算印花税。以上立法,我国应予以借鉴。虽然派生诉讼理论上原告股东应当与其他财产案件的原告一样,按照争议的金额和法定比例预缴诉讼费
    2023-06-05
    175人看过
  •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意义
    一、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意义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的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该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该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数(即3人),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例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股东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与股东乙进行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其余无关联关系董事有3人出席会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5人)过半数通过。若无关联
    2023-04-26
    7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为什么要设定诉讼时效的特殊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股东权益的含义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03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 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含义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28
      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回避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1-08-01
      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工作时有所依据,便于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依法实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
    • 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是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意定监护合同订立且登记之后,本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碍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状态”时,一定范围的申请权人向法院申请选任监督人。但是,除本人自己申请的或者本人已经不能为意思表示的除外,该申请以本人的同意为必要。 意定监护监督人被选任之时,意定监护合同生效,基于该合同而产生的代理权也同时生效。从此以后,意定监护受托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在意定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之下,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