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7 18:42:04 172 人看过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部分土地。宅基地包括建过房屋、建了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这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农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圈、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弄寻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牧你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巨门债机器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巨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意向重要财产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的住房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后才能进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权。注意这里只是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边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使用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事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利。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扶绥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的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与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三、宅基地与地上房屋的关系是怎样的?

宅基地与房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关系具体变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二者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农民对房屋的物权是充分的,即所有权、使用权是同时享有的;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并且只能用于建造房屋,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四、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抑郁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出卖、出租或一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但户口未前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法律做以上的规定,是为了禁止利用建住宅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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