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汪原是混业经营证券与信托业务的某信托公司浙江某经营所的部门经理。小汪与该营业所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营业所在签订合同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并按月为小汪缴纳“四金”。2001年底,因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该营业所及其他证券营业所被分离成立了某证券公司,遂改名为某证券公司浙江营业所,营业所的营业范围及工作人员均未发生改变。2001年12月,小汪向营业所提出,营业所既然已经由某信托公司变成了某证券公司,那么自己原来与某信托公司营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自己不愿意与某证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营业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营业所认为,营业所虽然原来是某信托公司下属的营业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已经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具有招用职工、开立社保账户等一系列的合法权利。至于营业所被某信托公司分离成立某证券公司是营业所所有权属发生的变化,并不影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小汪的劳动合同是与营业所签订的,与某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且小汪的工作内容、工资福利等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小汪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合法根据。
在与营业所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汪以某信托公司为被告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证券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并由某证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汪称,信托公司以国家规定证券和信托分立为由解除合同,属于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自己应得的上年度效益工资至今未发,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元,提前通知补偿金5000元,拖欠支付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2万元,发放拖欠工资及赔偿金2万元,补办退工手续。
单位辩称,小汪与信托公司证券营业部订立的劳动合同,与信托公司无劳动关系。信托公司依法分立,对下属营业部员工的权利义务由证券公司承担,小汪的劳动合同未发生法定解除情形。小汪工资由营业部发放,与信托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汪虽然是与证券营业部订立劳动合同,但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某信托公司对小汪实施管理,将小汪关系转移到某证券公司的行为,也完全一直是以某信托公司名义办理。因此,某信托公司与小汪存在劳动关系。某信托公司证券业务剥离成立某证券公司后,证券营业部重新登记,仅是所属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对小汪的权利义务未造成影响,符合用人单位分立的法律特征。某信托公司对小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不属于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小汪工资一直由营业部发放,应当向营业部主张。故判决驳回小汪所有诉讼请求。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解荣春律师
我认为小汪与某信托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一,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招、退工的权利,其他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只是参照企业法人的规定。
第二,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本案中营业部虽然没有被称为某信托公司某分公司,但其性质实质上就是分公司的性质。因为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小汪的合同虽然是与营业部签订的,但是小汪的劳动关系还与某信托公司建立的,发生了劳动纠纷也当然的应该以某信托公司为被告。
第三,小汪与某信托公司也存在管理关系。小汪既要遵守营业部的管理规定,也遵守某信托公司的管理规定,所以可以认为他们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劳动关系。
第四,营业部为小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义务,不能因此说营业部与小汪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营业部应当就地为小汪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就说小汪的劳动关系是与营业部建立的,营业部也是为总公司在完成必要的工作,所以小汪的劳动关系还是与某信托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五,某信托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汪的劳动关系是与某信托公司建立的,而现在某信托公司将营业部转让给某证券公司,劳动合同的一方发生了改变。不管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有所变化,仅就合同主体改变是合同的重大变更,劳动合同是具有人身性的,所以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终止了。某信托公司应向小汪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应当支持小汪是诉讼请求,某信托公司应当支付小汪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陆胤律师
小汪的劳动关系是与营业部建立的。
首先,证券营业部与小汪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此无论小汪还是营业部都没有疑义。并且,这份劳动合同也已经实际履行了多年。从合同的内容看,小汪一直是接受营业部的管理,为营业部工作,从营业部领取工资,因此小汪与营业部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营业部就为小汪办理了录用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与谁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就可以认定与谁存在劳动关系。从这方面讲,小汪与营业部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
再次,从劳动法上对于用工主体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在法人之内,营业部有招用工的主体资格。营业部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符合办理招、退工和开立社会保险账号所需要的主体资格要求。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市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都有招工、退工的主体资格。
综合以上几点,从这份劳动合同的各方面形态来看,我认为小汪与营业部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小汪告某信托公司存在主体错误,法院可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如果小汪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是否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有疑义的话,可以营业部为被告提起诉讼。
评案说法
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专家董保华
本案的关键是判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本案仲裁与法院的观点有所不同。如果劳动关系与某信托公司建立,则社会保险关系也要与某信托公司建立,显然这是不可能的。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现在很多企业都形成了辐射全国的机构组织,但是现有的劳动法规要求社会保险必须属地化管理,而劳动关系又必须与社会保险关系相一致,这就造成了劳动关系也必须属地化。所以,目前我们实际上,对于营业部这样有营业执照的机构也认为具有招工、退工的主体资格,可以在当地开展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同时,由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属地化,营业部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营业部所在的劳动保障管理部门难于处罚总公司,所以从实际操作出发,劳动关系的属地化是必然的选择。
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责任承担义务。我认为,主要还是民法和公司法对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同于劳动法。在劳动法的规定中,并不要求用工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一律表述为用人单位,所以非法人组织一样具有招工、退工的权利。对于,营业部性质的认识我认为其是劳动关系的首先承载者,只有当营业部不足以承担的时候,才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本案对小汪告某信托公司驳回是有根据的。小汪如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应该首先告营业部。小汪的劳动关系还是与营业部之间建立的。
-
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
70人看过
-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
500人看过
-
全日制在校生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64人看过
-
企业在改换名字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化?
263人看过
-
单位代发工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单位代发工资合法吗
214人看过
-
门卫与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02人看过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1身份是在校学生,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学生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同时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您和单位形成的关系也并非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
-
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工资为基础发工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合法工资,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
员工变更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6岗位变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办,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该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40、46、47、50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27条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
-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建立员工名册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待岗人员与新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动关系解决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法律有条件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物业公司以你与化肥厂有劳动关系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不予经济补偿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