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中院审结一起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案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施工工人周某某不慎被风镐机顶伤腹部。周某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这场官司耗时两年,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川省高院日前公布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终认定周某某所受伤属于工伤范畴。这是四川省审结的首起工伤认定案件。
算不算工伤?官司打了两年
2008年2月29日,在广安城南某施工工地井下使用风镐机挖孔桩时,周某某不慎被风镐机顶伤腹部,被诊断为回肠穿孔,急性高位完全性肠梗阻。3个月后,周某某向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作为工地的发包方,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某某公司依旧不服,起诉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拿到判决书的公司又提起上诉,理由是周某某与某某公司没
有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证据有误。
省高院:新标准有明确界定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某某公司虽未签订用工合同,但某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刘道平,而刘道平雇请周某某的行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合法用工主体应当是某某公司。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在于周某某跟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省高院日前公布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挂靠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因此可以认定,周某某所受伤害应该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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