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摔伤,一般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装修工人故意摔伤的,由装修工人自己承担伙食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属于第三人侵权摔伤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工人摔伤起诉老板和房主
装修工人在装修作业过程中受伤,装修队老板和房主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一起装修工人摔伤致残引发的雇员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房主选择的装修队没有相应资质,法院终审驳回装修队老板杨某和房主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扣除杨某、房主已垫付的款项后,两人连带赔偿受伤装修工7.7万余元。
诉讼案由
2007年7月,杨某承包了成都市内一房主的房屋装修工程,雍某系杨某雇佣的工人。同年7月22日,雍某在装修房屋楼顶花园的贴墙时摔伤,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4万余元,经鉴定为8级伤残。期间,杨某、房主分别垫付1.1万元和1万元,此后便拒绝支付费用。无钱继续治疗的雍某将杨某、房主一并起诉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判决
2008年3月,成华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杨某虽在从事装修业务,但其未取得装修资质及工商营业执照,故判令扣除杨某、房主已垫付的款项后,两人连带赔偿受伤装修工雍某7.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杨某、房主均不服,提出上诉。
杨某上诉称,他负责的房主室内装修并不包括楼顶花园的贴墙,自己有双方的预决算表为凭,因此是房主私下同雍某讲好工钱并私自施工,真正的雇主应是房主,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则认为,法律并无家庭装修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装修队进行装修之强制规定,杨某称其为一装饰公司业务主管,并递交了名片,他相信杨某是代表公司承揽业务,并应有装修资质,且其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双方均认为,雍某是由于用了不牢固的木板且违章操作而摔伤,自身也有责任。
成都市中院在二审中另查明,装修施工过程中,杨某曾告知雍某楼顶花园贴墙的价格尚未谈好,而房主则让雍某为其贴马赛克并表示将一并结算。杨某虽组织装修队经营室内装修,但既没有装修资质,也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今年3月30日,成都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选择有资质的装修企业有两点好处
成都市中院有关法官表示,装修工人雍某由杨某选任和监督并在杨某处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作为雇主的杨某依照规定应对雇员雍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为何会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法官告诉记者,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基于房主在委托杨某进行装修过程中未对其身份、代理权限、公司资质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房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消费者,装修房屋时最好选择有资质的装修企业,这至少有两点好处:一则,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装修企业,房主不会因装修工人的人身损害甚至死亡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则,一旦出现装修质量纠纷,找正规装修企业索赔更有保障。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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