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32:59 275 人看过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判断规则是什么?1。股东大会决议文件不能代替股东名册上的股权质押记录?

--因股权质押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无效,质权不成立,债权人要求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有条件但不能确定偿还期限的,视为协议不明确。

3。合作协议终止后,签订的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终止后签订的还款及还款担保协议,视为双方签订的结算和清算条款,协议的效力独立于合作协议。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当按照原出资额减少权利。

5。债权人出具的股权证不足以证明股权质押的成立。

6。以被查封的股权设定质押的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无效——股权质押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被查封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并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股权质押合同无效。质押期间,签订质押协议的时间不受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对发起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没有限制,因此股份质押不受签署质押协议时间的限制。

8。保荐人就预期股权股利收入签订的抵销合同有效

--一方以预期不确定股利收入与他人债务签订的抵销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为有效。

9。以拟设立的合营公司的股份作质押,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以拟设立的合营公司的股份作质押,该股份的质押未经股东名册记载和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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