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彦军在三新南路被马蜂蜇死一案,原告刘彦军家人向惠州市园林管理局、惠州市惠康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3被告索赔共48万元,8月29日,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医院共赔偿原告2万余元,惠州市园林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彦军的父母刘新义、毛瑞兰诉被告惠州市园林管理局、惠州市惠康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7月19日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死者刘彦军生前遭受野生马蜂群袭击,经被告惠州市惠康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导致这个案子纠纷发生,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3个被告是否对受害者刘彦军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承担应按照什么赔偿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惠州市园林管理局作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在于对辖区的林木进行养护,其对病虫害的防治职责在于对林木生长有害的病虫害进行防治,马蜂这类可能生存在林木上但对林木生长不构成伤害的野生动物则不属于其管理的职责范围,马蜂这种会飞的野生动物流动性非常大,也不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原告要求惠州市园林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对被告惠州市园林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惠州市惠康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导致受害人刘彦军受到伤害,所以,这个案子应该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惠州市惠康医院赔偿数额共计8763.84元;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赔偿数额共计13145.76元。
原告律师告诉记者,刘彦军家人收到惠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已决定上诉。
一、医院不负责任延误病情能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救护车太慢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如果救护车是医院自己的同吋患者抢救不及吋,的确是因为医院救护车太慢的过错,那么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但是如果救护车太慢不是救护车司机主现故意或玩忽职守而是客现路况制约的话,那么此时医院也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医院的救护车都不是医院内部的而是外面社会服务机构的,此时医院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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