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乱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信息时代里个人数据的准确使用不仅关系到竞争胜负,而且急需法律规范。本文论述了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的含义及其与言论自由的法律适用关系等方面,着重阐述了互联网条件下应规范网络立法,在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保障言论自由,并提出相关建议。网络时代是一个数字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取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促进社会进步、保证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的人们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可以为其创造利润的机会,站在开发和利用信息最前沿的网站经营者们已经把他们的目光转向了在线个人信息,这里可以将此信息称为个人数据。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对此作了一个较全面的界定:“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的数据组合,通过这些数据或者这些数据和使用者已经或将要占有的其它信息的结合可以辨识该人,个人数据还包括有关该人的任何观点的表述以及在涉及到该人时数据使用者或任何他人的意图。”个人数据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可以构成对主体识别的一组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其利用价值将迅速膨胀。因为就信息的获取、传播、利用而言,网络比任何一种媒介更简便、有效。事实也的确如此,近日从一份外文杂志上看到这样一则事例:美国的一位著名医生**辛克在给一位著名人物婚检过程中,发现其患有梅毒,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女方得知此情况后愤然与其分手。此后,该名人向医院投诉说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将其向外人公布。**辛克在与好友李*顿的一次闲聊中讲述了这件事,并说出了该名人的姓名。恰好李*顿经营着一家不小的网站,拥有自己的个人主页,并经常在上面发表一些令公众感兴趣的信息,他认为这是一份好素材,便将此事在网站的娱乐版发布,引起该地区公众哗然。笔者认为,这虽是一则互联网上的娱乐新闻,却道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法学命题-隐私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问题。一、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被视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也可以说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所谓“新闻自由”实则是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言论自由需要依赖新闻自由实现。这种依赖性表现在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中:(1)言论的形成需要依赖:公民获取某种信息、了解作出判断所依据的必要资料,都来自于**媒介,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准确和可靠的,才能够保证公民对社会问题和政府行为作出可信的有依据的判断,保证公民对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权利。(2)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依赖:公民的思想、意见及对社会的看法都必须依靠**媒介才能表达出去,并且通过**媒介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以使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权利得以实现。而万维网不同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在INTERNERT上每个人都成了互动的个体,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可以由自身亲自实现,从而摆脱了对大众媒体的强烈依赖性,也使信息的传播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必要的限制。概言之,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有:(1)非群体化传播较多。如公民个体自觉的传播,这种传播使得言论自由获得极大的空间,但正由于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使得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被打破。(2)网上言论侵权发生率高。公民若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的内容又事先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个人和商家的名誉很容易受到威胁。[1]而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说:“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但在网络中,这种义务很难得到贯彻。因此各种各样的矛盾也特别尖锐。这主要是因为:(1)从主体来说,网络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应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2)从客体上看,网络的立法滞后与空白,客观上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3)从传播特点看,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且费用低廉,传播代价少,约束机制又不健全。(4)从人性上看,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很容易让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为人类理性和道德情感并不是那么确信无疑,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还未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规制,权利人的利益难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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