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农民。
犯罪嫌疑人:钱某,农民。
犯罪嫌疑人:孙某,农民。
份,赵某以做生意为由将孙某骗至A市后,告知其要抢劫个体户刘某,孙某后跟随赵某多次到刘某家附近踩点,又多次携带尖刀、尼龙绳等工具至被害人刘某家附近,但因被害人家人多而未动手。后孙某害怕罪行一旦败露会受到严惩即偷跑回家中。同年8月份,在赵某唆使、带领下,孙某和钱某一起来到A市准备抢劫刘某家,孙某根据赵某的要求带钱某指认了作案地点,三人踩点后又多次携带尖刀、尼龙绳等工具窜至刘某家附近,伺机抢劫,因被害人家里人多、作案工具不力等原因而未敢动手。孙某因害怕再次偷跑回家中。后赵某伙同钱某携带猎枪、尖刀等工具进入刘某家抢劫人民币1.5万元及照相机、手提包等物。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并无异议,但对孙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犯罪形态属于抢劫犯罪的预备阶段。理由:首先,孙某主观上有实施抢劫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抢劫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孙某在知道赵某让他一起抢劫被害人刘某家的情况后,仍携带尼龙绳、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刘某家附近进行蹲点守候,伺机作案,这说明孙某在主观上有抢劫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已经实施了抢劫犯罪的预备行为。其次,孙某尚未着手实行抢劫,其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并且孙某的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是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其犯罪形态应属中止犯。理由是:孙某两次来郑州均在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抢劫行为而偷跑回家中,而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孙某完全有条件进一步实施乃至完成犯罪,但他却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以彻底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中止犯罪者如果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处理。就本案的事实来看,孙某虽然自动放弃抢劫行为,但并未阻止赵某、钱某的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其中一人实施并达到既遂,则可以认为整个共同犯罪也达到既遂。在本案中,抢劫犯罪已由赵某、钱某完成,所以对孙某应作为既遂犯看待。
三、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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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抢劫的共犯认定是怎样的, 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8你这句话没有把案情交代得很清楚,有太多的歧义,会出现很多种情况。如果这是抢劫,无论哪种情况,都构成了犯罪(共同犯罪)。即使你没有参与抢劫行为,但从你说述说的“人家抢了钱,叫我去分,”的供述中,你显然知道这是抢来的赃物,你明知是赃物还去参与分赃,虽未分到赃物,但也成为了共犯,是事后共犯。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这是抢夺行为,只要被夺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没有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这就还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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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共同犯罪中抢劫从犯怎么认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14第 一、在共同抢劫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不到抢劫现场,没有直接对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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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抢劫从犯是如何认定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1第一,在共同抢劫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分工分类法,这样的罪犯实际上是帮助犯人的。这种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求的行为,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探索和传达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看守等。未到抢劫现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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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途退出的怎么判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30共同犯罪中途退出属于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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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后,还能做犯罪中止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5如果属于既遂,则不能再认定其犯罪中止。刑法设置犯罪中止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自动放弃犯罪,从而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免受或者少受犯罪侵害。由于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有没有损害不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绝对标准。对于抢劫罪来说,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