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结束,审判也结束了。审判的结果并不是最终的。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经审查同意后得出的结论是终局的,但第一审不是终局的。法官将一审普通案件、再审案件、再审案件、特别程序案件、监察程序案件、破产程序案件的结案范围通知内部服务机构,这是法院进行任务评估的需要,本法院审理的公示催复程序案件、上诉案件、执行诉讼文书案件、执行非诉讼程序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办理结案手续,实行逐案审理制度,审计后认定符合条件才能决定进行结案活动,最后将结案结果纳入结案统计。
双清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1月22日,双清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出借人张某未及时主张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保证人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6日,被告廖平某、廖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50万元,并出具了1份借条,约定借款3个月,赵某应廖平某、廖某的要求自愿承担连带保证,并出具了一份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如廖平某、廖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赵某愿在借款期限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13年12月14日,保证期间到期后,张某未向赵某主张权利。2014年6月24日,因廖平某、廖某未还钱,张某提起诉讼。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经与张某约定了7天的保证期间,张某应该在该保证期间内向赵某主张保证责任。张某未及时主张权利,故保证人赵某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保证人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对张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张某表示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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