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7、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9、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10、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11、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12、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13、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14、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15、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16、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17、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宅基地建房是否违法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010-04-271000来源:江门日报
杜阮镇贯溪村的甄某一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拆旧房建新房,不料遭邻居王某一家阻挠,于是——一宅基地引发两场官司
你家这样建房不行!你不听我的,我跟你没完!
为一宅基地两家起纷争
家住杜阮镇贯溪村的甄某一家与王某一家的房屋相邻。2002年6月,甄某一家向江门市杜阮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申请拆旧房建新房。同年6月25日,甄某的报建手续获批准,同日,甄某办取了由当时的新会市建设局杜阮审监所发出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几个月后,甄某又办取了由当时的新会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农村村民住宅用途土地使用证,准备拆旧屋建新屋,但该建设用地的边缘距离王某家的房屋仅0.6-0.85米。
2004年3月26日,甄某一家在获批的宅基地上进行施工。中午11时30分左右,王某及其家人在施工现场与甄某一家发生争执。王某称自己有1953年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以证明甄某的宅基地属于自己。双方争持不下,甄某一家只得暂时停工。同年4月15日,甄某一家又开始第二次施工,但因王某一家以同一理由阻止而停工。甄某一家向杜阮镇政府反映情况,当时的新会市国土资源局就此事作出答复,认为甄某一家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王某所持的1953年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没有法律效力。两个月后,甄某一家再次动工,却第3次遭到王某一家的阻止,双方发生冲撞。甄某的儿子和儿媳在冲撞中受伤,经医院检查,二人均有小部分软组织挫伤。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甄某一家于2004年10月将王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王某一家阻挠施工及殴打甄某的儿子和儿媳的行为构成违法侵权,赔偿医药费,并判令王某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不得阻挠甄某一家的合法施工行为。
王某一家在法庭上辨称,甄某一家起诉自己无理阻挠其施工和殴打甄某的儿子及儿媳并不是事实。甄某在原来的旧宅基地上拆旧建新,但其地基距自己的住宅只有0.6-0.85米,严重违反了《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建房暂行办法》中有关拆旧建新的房屋间距应为1.2米的规定。如果甄某一家强行建造,将会影响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因此自己要求甄某一家依照有关规定向后退减,但甄某一家坚持不退让。发生冲撞当日,甄某一家因不满自己提出的要求,主动挑起事端,继而动手殴打自己和家人。王某称,自己从没有打过甄某的儿子和儿媳,现在甄某提出赔偿医疗费是毫无依据的。
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甄某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后,在规划用地的范围内修建住宅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某及其家人阻止甄某施工无法律依据,应当停止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王某辨称阻止甄某施工的理由是甄某违反了《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建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其理由实际上属于另一个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王某应以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可以向对甄某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救济请求,而不应阻止甄某施工。对于甄某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的请求,法院认为,出现冲撞打斗的行为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法院要求王家立刻停止对甄某一家建筑施工行为的侵害。
王某反将三单位告上法庭
接到民事判决书后,王某一家人并没有提出上诉,而是将蓬江区建设局、新会区建设局、蓬江区杜阮审监所一同告上了法庭,甄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讼诉。王某诉称,甄某家的房屋与自己家的房屋紧邻而建,严重影响到两家的通风采光。2004年3月,甄某将其房屋拆旧建新,考虑到将来的通风采光,自己要求甄某建房时需留有相应的通风空间,但甄某一家一意孤行,引起纠纷。后甄某拿出被告杜阮审监所颁发的《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抗辩,经王某查证,被告杜阮审监所颁发的该《工程施工许可证》严重违法,因其审批甄某所建的房屋与原告房屋间隔最小只有0.6米,严重违反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建房暂行办法》中关于自然村单体拆旧建新的房屋之间距离不少于1.2米的规定。因杜阮镇经行政区域划分变更后,其已由原新会市管辖变更为由江门市蓬江区管辖,因此,被告蓬江建设局对此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故王某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杜阮审监所颁布发的《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杜阮审监所在甄某领有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经贯溪村委会和杜阮镇乡村建设办补充具体意见后,按报批程序和手续,向甄某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其程序合法。该《工程施工许可证》虽没有注明进场和竣工时间,但杜阮审监所是按一贯的做法而填发该证,且何时进场施工是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作为申领人甄某有理由依据此证享有其应有的权利。杜阮审监所对甄某的报建核发在事实和程序上也并不违法,应视为有效。杜阮审监所在签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杜阮镇未划入蓬江区管辖,《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建房暂行办法》作为地方性文件,只能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能适用于当时仍属原新会市管辖的杜阮镇,故王某认为杜阮审监所核发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应适用《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建房暂行办法》的规定等的质证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李昕)
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五邑律师事务所的李志斗律师,李律师称:今日之法律不能惩处昨日之行为。
本案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溯及力问题。在本案中杜阮审监所向甄某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2002年6月,而杜阮的行政区域变更归蓬江区管辖是在2002年9月,因而蓬江区的规定不能约束杜阮审监所于2002年6月向甄某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对该发证行为的合法性判断不能用蓬江区的有关规定。杜阮审监所有依法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职权,其依程序发证的行为是合法的。这就是今天的法律不能惩处昨天的行为这一法律原理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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