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情节会谈纪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2-07 09:06:40 183 人看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

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豫高法【2013】336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1998年11月23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发[1998]64号,以下简称《1998年座谈纪要》),至今已适用十余年,其中有些规定已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相抵触,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量刑标准,统一全省法律适用尺度,省法院组织力量,广泛调研,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并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以及周边省份有关数额、情节的规定,就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拟定了初步意见。经广泛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意见及多次修改完善后,19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人员再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对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现将该《纪要》印发给你们,暂作为我省刑事司法的参考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本《纪要》规定的有关数额、情节仅作为办案的参考和依据,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座谈纪要》不再适用。

1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

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

规定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满十人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3)造成十户以上不满三十户的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三十户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受灾三十户以上,且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被烧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规定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规定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规定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规定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规定编造并且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规定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规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规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规定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规定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一千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二千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二十五份以上不满七百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不满三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百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二十五份以上不满七百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百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五十份以上不满一千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规定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规定强迫交易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规定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百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万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巨大的情形。

规定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参与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等,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四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等结果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规定侵占罪

侵占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规定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规定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害的情形。

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毁坏公私财物十次以上的;

(2)纠集三十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十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十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定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三人次以上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妇女卖淫三人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定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差额特别巨大”。

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死亡三人以上的;

(2)重伤十人以上的;

(3)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4)导致五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六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九项(件)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九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二项(件)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应收税款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五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13: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数额
    [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一、什么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根据
    2023-02-20
    378人看过
  • 公务受贿罪的数额与情节
    我国一直以来对犯罪数额有着相当的迷信,数额中心论的观点甚嚣尘上,认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犯罪数额。立法上处处可见以犯罪数额来确定法定刑幅度,司法中也以犯罪数额决定罪和刑。以1997年刑法关于公务受贿罪的规定来看,按照受贿数额氛围四个档次,分别确立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司法实践中更是唯数额为上。应当说受贿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它仅仅是确定刑罚幅度和量刑的一个因素,它既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也不应当置之不理。刑法的规定显示,公务受贿罪侵犯的法益主要为公务的廉洁性,刑罚幅度的确立应主要基于对公务及廉洁性的侵害程度,以是否违背职务及实施了违背职务的行为等规定不同的法定刑,既达到立法上维护公务活动公正廉洁性的意愿,也便于司法操作。而且从该罪的发展来看,贿赂的范围已由财物等物质性利益扩大到非物质性利益,如果一味强调数额,则无法对收受非物质性利益的受贿行为定罪处罚。同时数额还具有难以确定
    2023-06-11
    402人看过
  • 洗钱罪多少数额为情节严重
    洗钱犯罪本质上属于行为犯性质而非单纯意义上的结果犯罪,只要行为人涉嫌实施了任何形式的洗钱行为,都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情节特别严重者,即洗钱金额高达人民币500,000元及以上者,刑事处罚将会加重至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
    2024-05-20
    346人看过
  • 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3、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洗钱罪数额较大认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2023-08-18
    360人看过
  • 非法经营数额15万量刑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15万量刑情节非法经营获利十五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外的其他非法经营活动15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非法经营前述活动15万,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2023-06-11
    412人看过
  • 抢夺罪按情节还是数额构成
    关于抢夺罪的成立条件,必须同时兼顾到所冒犯财物的数量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大多数情况下,若个人或团体采取抢夺手段获得公家或私人财产且涉案金额相对较高,亦或是存在多次类似违法行为的,将会被认定为构成抢夺罪。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最终涉案金额不大,依然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举例来说,如果抢夺行为涉及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伤害(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给公共或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抑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将被视为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8-17
    386人看过
  •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革经济审判工作,坚持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法制维护。当前,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多地需要通过经济审判加以解决。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案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审理的难度增加,社会各方面对经济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新时期,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大力加强经济审判工作。办案力量不足的要适当增加审判人员,尽可能配备一些懂法律和懂经济、金融、贸易、科技、外语等专业的人才。要加强经济审判队伍自身的建设,对经济庭现有人员,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当前,特别重要的是要组织学习好十四大文件,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经济审判干部,提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自觉性。对于在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
    2023-04-27
    265人看过
  • 贪污受贿罪“数额、情节”如何把握
    贪污、受贿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刑九》主要作了两个调整:一是取消贪污、受贿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数额规定,代之以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样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交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两高”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二是改变单纯“计赃论罚”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这两个调整的重要性在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司法中严重存在的罪刑失衡问题。罪刑失衡,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刑集聚、轻罪重罚。原《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就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随着实践中大数额贪污、受贿案件的不断增多,刑罚细分受到严重抑制,十万元以下的可能是一万元1年,十万元以上的则可能是一百万元甚至数百万元1年,贪污、受贿十万元和数百万元在判罚上并无实质性不同,轻罪重判问题突出。二是唯数额论,轻重失衡。影响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很多,片面地计
    2023-03-13
    82人看过
  • 【诈骗罪】数额较大是量刑情节吗
    数额较大属于量刑的情节之一。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对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作出的、法律规定认可的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形。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量刑。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是多少钱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2023-07-26
    273人看过
  • 单位犯罪的犯罪数额、情节认定
    2002年9月30日,被告单位某农场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时任被告单位场长的被告人程某主持召开场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砍伐单位的树木。2002年10月9日,被告单位组织人员砍伐了单位路边上的树木160棵,折合材积82.1845立方米。砍伐树木卖后得款15833元。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单位某农场应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其犯罪数额,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应以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本案中滥伐林木折合材积82.1845立方米,对单位来说,该数量在上述《解释》和《纪要》规定
    2023-04-22
    437人看过
  • 广东高院会谈纪要有法律效应吗
    一、广东高院会谈纪要有法律效应吗“会议纪要”并非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会议纪要”是会议主持者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整理、编撰而成的会议精神的简洁摘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形式,它的编撰的目的仅仅在于传达会议精神,起到承上启下,使更多的人了解会议内容和精神实质。因此,“会议纪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正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也不当然具有执行的效力。“会议纪要”正因为是会后整理加工而成,因此,它不需要加盖公章,有的“会议纪要”参会者签名,并写有自己的意见,该“会议纪要”对签字者具有约束力,未签字的参会者,认可“会议纪要”的,则对其有约束力,不认可“会议纪要”的,则对其无约束力;但对未参会的人是肯定不具有约束力的,同时对虽然参加会议,但明确表示反对的人也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加盖了公章的“会议纪要”,对加盖公章的单位而言,具有约束力,对未加盖公章的参会单位,认可“会议纪
    2023-03-20
    412人看过
  • 谈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1、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2、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合同违约金上限问题,一般违约金是没上限的,可以双方约定,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可以要求增加赔偿。但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30%。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一)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
    2023-07-29
    167人看过
  •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情节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势力名义敲
    2023-02-28
    350人看过
  • 诈骗罪数额巨大从轻的量刑情节
    一、诈骗罪数额巨大从轻的量刑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二、诈骗罪从轻情节1、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由法院依法定罪量刑。2、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积极退赔,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
    2023-03-18
    15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数额标准的量刑情节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2
      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扒窃案件中,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按照第一条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执行。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 会谈纪要有法律效力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1、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加工整理而成,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的纪实性公文,主要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备考性等特点。 2、会议纪要无非是地方党委、政府与下属各局、委共同协商地方政策的会议记录,无法上升到法律、法规、规章的高度,不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规章。
    • 数额较大,情节,这个一般会判多久,会否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0
      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是否会判缓刑,还需要法院根据有无退赃、是否累犯、认罪悔罪表现等实际情况来判决。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
    • 数额较大有情节该怎么办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
      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自首、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不可以判缓刑的。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指的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不可以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