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是哪些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6:40:39 467 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方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的,可以和解:1、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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