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撤诉后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4 10:50:21 70 人看过

刑事案件检察院撤诉后,不是由法院解除强制措施,而是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负责,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视当事人情况确定。检察院撤诉,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不足的,可以撤诉后补充侦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依然作为犯罪嫌疑人,继续拘押。如果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机关撤诉,并以不起诉结案,并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对公诉案件的两种情形,作出了可以撤诉的规定。一种是,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按撤诉处理。《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另一种是,检察院要求撤诉,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同时,《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解释》没有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撤诉的“理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199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却对撤诉的理由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同时,第三百五十三条还规定“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检察院撤诉,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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