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业务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30:49 431 人看过

一、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业务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商业银行在办理最高额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最高额保证的期限不能过长,一般以半年到一年为宜。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怎样才算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余额特定化呢?理论界与司法界历来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责任为期限届满时的责任。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笔债务,也不论债务总额为多大,保证人均不发生保证责任,只是在该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届满时,才发生保证责任。而过长的保证期限会为债权人追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留下隐患。

(二)合理确定实行最高额保证的客户对象及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单位范围。在利用最高额保证条件下发放的贷款,贷款金额及其期限要注意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吻合。一般来说,银行在选择实行最高额保证的客户时应注意掌握从严原则。只有那些业务往来较多,日常信誉良好的客户才能做这类业务。因为在最高额保证条件下,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便利性会大大提高,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单位的调查会相对弱化。如果对所有客户均实行这种保证方法,无疑会加大银行的风险。

在办理最高额保证业务时,银行还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首先,经办银行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要实行台账制度,将担保单位、最高额担保期限、最高额担保金额等内容予以详细登记,同时要确认出具担保合同单位的法律有效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并将有关资料留存,银行调查人员必须签名确认以示负责。其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对每笔适用该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借款业务进行记录,防止超额、超担保期限的借款业务发生。最后,对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的金额不要过于分散,借款到期日要确定在最高额担保合同到期日附近,可采取一笔发放、分期收回的方式,避免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日相差过远的状况发生,以便及时维护银行的权益。

(三)重视关于最高额保证的担保期间的相关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科学、合理地利用这一条款,对保障债权人权益,防止不良资产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最高额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二者是否以债权为前提。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二)二者可以担保的贷款不同。一般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而最高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

(三)二者担保债权的数额不同。一般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到了决算期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来说,如果是最高额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会有“最高额保证”的字眼。一般情况下,保证随所担保的债务发生而成立,即先有债务而后才能设定保证,即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该债务在未来发生的时间、数额都可以确定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

(四)二者对应债务是否具有连续性。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一般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三、如何理解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就是保证人于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一般说来,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一)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三)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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