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单位包括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电梯的责任人。如果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那么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果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就是使用单位果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明确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的定义其实就是行使电梯管理责任的单位,物业公司既然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电梯,那么就是电梯的使用单位,不应逃避责任。
一、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是什么
1、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一权利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利。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
(1)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2)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
《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承担的义务有,不得在共有部分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不得随意侵占通道等。又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权,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业主之间基于建筑的构造、权利归属和行使上的不可分离而形成共同关系,具有共同关系的业主形成一个团体,单个业主作为团体组织的一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共同管理的义务。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法律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4、业主共有部分的分类
(1)法定共有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被称为法定共有部分。下列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也就是说,城镇公共道路不属于业主共有,而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城镇公共道路之外的道路,才属于业主共有。
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c.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d.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法律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那么任何人都得遵守,开发商也不例外。
e.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f.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共有部分以外,建筑物的有些部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约定共有部分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视为“约定”共有部分:
a.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b.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
二、物业不让用电梯运沙子水泥合理吗
物业不让用电梯运沙子不违法,属于物业权利范围内的,电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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