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类型是非流通股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08:45:03 416 人看过

一、股东类型是非流通股什么意思?

非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的特有概念,指“非流通股”的持有人。在中国股市中,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其中“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包括中资发起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发起人股。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工作是使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东做出违约补偿(对价补偿),以换取其持有的本不流通的股份“流通”的权利。

一般先是对流通股股东送股,这就出现了股改方案实施当日股票折价的现象。股改中非流通与流通股协商采取非流通股中拿出部分对价股和对价资金送与流通股股东的办法,在非流通股流通上市那天实施方案,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大非小非解禁期到了,这些有条件限售股终于变成了流通股上市,流通股股东也获赠了对价股份。

非流通股也是属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但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但这样做了,一定获得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二、流通股的七项权利

1.知情权

知情权是流通股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流通股东的知情权大多通过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披露而获得。《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中没有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在随后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和《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重点要求披露的内容及后续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当然从内容看还不完整,对披露的时间、程序等要求还不明确,特别是信息披露中由谁承担相应、具体的法律责任不够规范。

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流通股股东作出相关安排,并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及公告。应严格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股东分置改革方案及进展等情况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完全有及时披露的义务。

2.分红权

流通股股东投资公司是为了获取回报,当然应该享有公司股利分红的权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股东分红的预期实现必然产生影响,直接关系到广大股东的投资回报。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当对流通股股东可以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因股权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影响作出承诺保证。

3.表决权

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来实现的,因此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作出相关安排,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参加股东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单独董事也应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作为股东拥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按照《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请求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这一事关广大流通股股东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当对方案的产生和通过有异议,流通股股东在符合股权比例的限制下,必要时可以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监督、建议、质询权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事关每个流通股股东自身利益的股权分置改革,公众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的改革方案提出建议或质询。特别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所提出的质询和建议,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根据规定都应作出答复和说明。

6.股权持有与处置权

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双方股东对原有合同约定的修改,是两者间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合同最基本的内涵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它的合意性,对于股改方案,如果有部分流通股股东不接受,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无条件接受,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应该明确流通股股东没有无条件接受决议的义务。对于该部分异议或反对股改的股东怎样保护它们的权益呢?应该赋予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即请求提出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权利。在普通法系国家,在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理期待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制度,对不同意重组方案的股东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并予以注销。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而使得原有股东的期待利益可能落空,明确规定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以切实保障广大中小投资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7.寻求司法保护权

传统的《公司法》规定了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侵害时,对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股东有权依法追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股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立法对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流通股股东可以请求行使司法救济保护权。

(1)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的信息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欺诈行为而造成自身损失的,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2)对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股改方案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股权分置方案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而无法协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方案中履行的承诺,事后逃避其承担义务责任的,对这一违约行为如果造成流通股股东损失,具有索赔的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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