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已购公房办理上市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2:30:18 285 人看过

什么是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根据有关规定,已购公房上市实行市场准入原则,职工以低于按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以及尚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等,均不宜上市交易。

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出售,并提交下列材料:①《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申请上市出售审批表》;②住房产权证书;③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④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⑤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时的收入专用票据;⑥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⑦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方房改住房上市出售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3、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4、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所买卖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买卖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6、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过户手续3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8日 23: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不能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一、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
    2023-02-18
    81人看过
  • 已购公房上市上海有何规定
    已购公房上市方面,目前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是这样的:1、凡是职工按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已经取得权证,除部队营房、学校校园内和户籍冻结地区的房屋外,均可上市出售。2、自1999年12月1日起,已购公房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其上市出售统一按内销商品住房买卖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为:(1)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文本应以上海房地局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为准。(2)过户申请。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申请书》;购房时同住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其它有关材料。(3)对符合受理规定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予受理,并向买卖双方出具收件收据;交易中心按照《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过户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买
    2023-04-22
    207人看过
  • 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内的管线、暖气片和自用阳台等。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楼盖、屋顶、梁、柱、楼板、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中央空调设备与管道、消防设施、电梯及管线阀门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财政、公用、电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已购
    2023-06-10
    53人看过
  • 购买房改公房的职工须办理哪些手续?
    购买房改公房的职工须办理哪些手续?①购房人向售房单位提出购房申请;②经售房单位审查同意后,由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合同);③购房人应按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付清房款或分期付款;④付款后,由买卖双方或售房单位代理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进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⑤申请贷款的购房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2023-06-10
    500人看过
  •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附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
    2023-06-10
    204人看过
  •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楼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以下简称新、旧楼房).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产权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楼房,不准出售。第三条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第四条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第五条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准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房地产管
    2023-06-10
    71人看过
  •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第三条广州市市辖区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二)出售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三)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四)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五)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第六条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
    2023-06-10
    54人看过
  • 职工已购公房的赠与规定
    1.已售公房的赠与必须征得购房时同住人的同意;2.赠与合同应当公证;3.受赠人为购房时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受赠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按购房时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4、受赠人为购房时非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5.变更登记为境内居民的,在交纳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后,颁发(内销)绿色房地产权证;需变更登记为境外居民的,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申请变更登记,颁发外销绿色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按规定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的,颁发黄色房地产权证,并仍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房出售,完全产权”。
    2023-04-22
    132人看过
  • 佳木斯市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佳木斯市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二000年六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搞活住房流通,适应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第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包括:(一)1994年年底前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平房和砖木结构的楼房为全部产权的住房。(二)按市政府[1994]18号令规定购买的部分产权、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三)出售给个人的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四)国家扶持、单位补贴、集资建房出售给个人的住房。第四条允许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
    2023-06-10
    220人看过
  • 已购公房上市知识大全
    一、已购公房上市有哪些规定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可出售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二、哪些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023-04-12
    415人看过
  • 已购公房上市登记领证
    办事项目:已购公房上市登记领证相关部门:产权监理处办事依据:服务对象:提供资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买卖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3.房产证(原件)、土地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4.房产买卖协议;港澳台及非中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购房的,买卖协议须公证,个人购房者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证明;5.转让方家庭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6.已购公房上市查档联系单;7.销售发票;8.契税完税证明;9.房屋所有权证配图;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办事流程:至测绘窗口委托测绘配图、至评估窗口委托评估→至房地产档案馆出具上市房联系单→领取配图、评估报告后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凭号至窗口登记→至税费结算窗口交费→至财政局契税征管所缴纳契税→回原窗口领取收件收据→到领证日期凭身份证明及收件收据领证办事期限:自受理登记后7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转
    2023-04-22
    386人看过
  • 湖南省湘潭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1999]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已购完全产权的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可以买卖、交换、赠予、出租、抵押;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户,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第三条下列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1、以标准价购房,未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2、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尚未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或抵押关系尚未解除的;3、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不能向社会出售、出租的;4、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尚未纠正处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上市
    2023-04-22
    499人看过
  • 上市出售已购公房所需的法定程序
    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
    2023-04-22
    175人看过
  • 合理理财购房的方法有哪些
    第一种就是牺牲地段,选择更好的居住环境。青年人在居住条件的选择上越来越趋向于理性。传统市中心区域选择最少,大部分青年都选择相对偏远地区居住。而这些区域的共同特点就是虽然距离市中心较远,但是交通方便,尤其是轨道交通经过的地方,已经成为青年首选居住之地。看来在青年人的观念中,已经改变了“唯市中心论”的居住心理。以小换大解决两代住房“我现在和父母住在一起,虽然每天能得到父母的照顾。但是我还是希望有自己的房子,有了自己的房子,生活上就可以更自由一些,更重要的是有了自己的房子就标志着生活上的独立。”有这种想法的年轻人目前已不在少数。以租养房新型理财方式多二手房营业税、所得税接踵而至,使二手房交易成本提高。转售为租的人也渐渐多了起来。将空置的老房屋出租,以租金供新房贷款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理财方式。有的人出租老房子供养新房,而有的人出租新房子,自己依然租房子住,这种方式在目前“居者有其屋”的倡导下,可能
    2023-12-06
    463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不适宜上市交易的职工已购公房是否应该办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30
      一、不适宜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相当一部分单位职工将单位原分配住房的产权购买下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职工想改变一下住房拥挤、住房环境不理想、工作不方便等状况、将自己的已购公房再上市卖出去。根据有关规定,已购公房上市实行市场准入原则,不适宜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有: 1、职工以低于按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2、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 已购公房遗赠有哪些方式?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购买房改公房的职工须办理哪些手续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6
      ①购房人向售房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②经售房单位审查同意后,由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合同); ③购房人应按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付清房款或分期付款; ④付款后,由买卖双方或售房单位代理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进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⑤申请贷款的购房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证,
    • 收购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方法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21
      1、收购公司其实就是收购公司股权的行为,所以公司被收购后,相当于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到收购方。 2、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
    • 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是什么意思,职工工资中的已购公有住房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4
      一,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