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日,现行刑法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4月6日、2001年9月18日作出两次司法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立法解释,对办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问题加以指导,并第一次将挪用公款使用人区分为自然人和单位,并于第三条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视为“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一、为何将“谋取个人利益”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观是双重的,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包括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在双重客体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侵害是主要客体,其第三条列举的情形,从形式上看,是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单位之间的往来”,不是个人行为,然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各项要件,特别是从侵害客体看,既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从客观方面看,挪用人个人擅自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另一方面,谋取个人利益,个人从中渔利,是典型的损公肥私行为,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才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谋取个人利益”的含义。
既然挪用公款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解释并没有对“利益”加以限制,那么我个人认为,只要有损职务廉洁性,对个人有实际利益的事实和行为均可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对其理解应不限于财产性利益,还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学、就业、保险等;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既包括为本人谋利,也包括为他人谋利;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从谋取利益的方式看,既包括主动索取,也包括被动接受。
三、从主、客观方面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对挪用公款案件,其手段行为往往是公开的,从帐目上一看便知,也较容易固定,但是在“谋取个人利益”方面,往往是故意隐藏、隐蔽较深,暗地私下交易,难以察觉,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重点收集。
(一)围绕双方主观动机、目的收集和固定证据。需求产生动机,动机产生目的,人的行为受意识的支配和控制,反之,可从其外在行为表现判断其主观故意和谋取个人利益的可能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收集:
1、调查使用人有无正当的,合理的借款事由。
2、调查挪用公款的用途,资金去向。
3、调查挪用的公款是否归还,如未归还,调查其有无归还的意愿,有无归还的能力。
4、调查挪用公款是否约定孽息,是否按期支付孽息。
5、双方往来手续是否齐全,规定是否详细。
6、调查双方是否在帐上做假进行掩盖,私分公款。
通过以上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公款的风险大小和使用人获利大小,考查挪用人有无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可能性,对与之相关的证据须全面收集和固定。
(二)围绕“客观方面”收集和固定证据
客观方面,也就是客观事实,包括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是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应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和加以固定证据。
1、双方事先是否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如有约定,是如何约定,约定内容。
2、是何种利益,是物资性的,还是非财产性的。
3、是否已经获取,如已获取,应查明获取的过程、时间、地点、情节。如系财产性利益,还应查明财产的来源和去向。
4、利益的性质是否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合法。
5、是为本人还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6、是挪用人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
与以上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均应及时收集和固定。
四、有关共犯和罪数的证据收集问题。
在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下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使用人是否应作为挪用公款共犯对待,由于使用人系单位法人,如何定罪、如何处罚,是否使用双罚制,现行刑法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相关解释,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应不作为共犯对待,但使用人的行为同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参与共谋、策划的相关证据也应收集,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如果挪用人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应定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按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
彭运生沈斌
-
挪用公款的解释谋取个人利益
406人看过
-
浅谈“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其证据收集
375人看过
-
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只要具备谋取个人利益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140人看过
-
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345人看过
-
挪用公款案件的证据标准
244人看过
-
办理借据收取利息属于挪用公款吗
491人看过
证据收集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取得处理案件的依据或凭据,在立案受理前,依法向有关单位和公民调查取证的行为。为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您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询问当事人:通过直接与涉案人对话,获取事实真相。 2、收集书证:... 更多>
-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构成什么罪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6挪用公款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
针对行贿案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处理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
-
案件中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怎样认定呢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05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得出受贿罪包括两种形式: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索贿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但收受贿赂须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分歧较大。 2、观点一认为
-
受贿罪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受贿罪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一)全面、深入的收集证据。 1、搜集基础性证据。搜集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这是证明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要注意查清受贿主体是否具有谋取行贿人所要利益的职权,查清受贿主体依法享有的职权及职权和地位所形成便利条件的范围。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忽视这一问题,受贿人职权范围模糊,最后由于不能确定受贿人是否具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职便而无法受案;二是行贿人所要谋取的利
-
对于自诉案件来说,个人收集的证据有效吗自诉案件中的证据如何认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5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个人收集的证据无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由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收集,而且,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如果不按法定程序,违反政策,收集的证据无效。对于自诉案件来说,个人收集的证据有效,但作为定案证据,必须经法庭审理后认定。自诉案件,是一种特殊的行事案件,它不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是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管是自诉人起诉还是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