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东区房屋质量问题找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5 13:32:01 101 人看过

一、上东区房屋质量问题找谁如若发现所购房产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应当首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寻求解决方案。

根据购房合约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可详细审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逐一对比房屋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然后据此向开发企业提出依法修复缺陷并予以相应损失赔偿的请求;

倘若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缺失使得房屋无法交付启用,或是在交房之后的实际检查中确认房屋质量的确达不到标准,那么购房者可以选择行使退房权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

至第五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二、住房有质量问题找谁当房子质量有问题的时候,业主应该首先和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假如房屋还在保修期内的话,业主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假如开发商不积极整改的话,那么业主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上东区房屋质量问题找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n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n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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