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突然生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08:42:21 238 人看过

需要根据突发疾病的原因判断,如果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且,职工应当在伤情稳定之后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等级领取补偿金。

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桂彩的申请,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家岭(系王桂彩的丈夫)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2006年8月23日8点30分,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其家属王桂彩于2006年8月25日放弃治疗,凌晨1时孙家岭死亡。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孙家岭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2006年8月23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于是认定孙家岭的死亡应视同工伤。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家岭于2006年8月23日上午7时10分在公司工地突发疾病,被及时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脑溢血并立即手术,手术记录中明确记载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并安返病房,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25日上午10时死亡。“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且已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王桂彩述称,孙家岭于2006年春季到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处打工,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和脑疝,于2006年8月24日凌晨1时脑死亡,仅凭呼吸机维持,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孙家岭的死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孙家岭的家属向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递交的拒绝治疗或者检查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书是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不能体现患者的真实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的情况下,其亲属感到生命无望时主动放弃治疗,对此,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用人单位认为孙家岭的死亡是基于第三人王桂彩主动放弃治疗的原因导致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宣判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被上诉人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原审第三人王桂彩同意一审判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的死亡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孙家岭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一、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一)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近5年的时间里,该条款规定在实践中暴露问题较多。大家的质疑声集中体现在对“48小时”的规定的理解上。如果48小时没有死,第49小时死亡了,能否认定工伤?有的甚至说是如果第48小时零1分死亡,难道就不认了?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设定实际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立法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48小时”可能不具备太多的科学依据,但对于异常复杂的疾病来讲,总得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法律往往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二)“视同”条款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而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劳动者而言,不管是“认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对其最终享受的工伤待遇是没有任何影响的。立法者之所以使用了不同的用词,应该讲,更多地是来约束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那么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对这种情形作出立法时,其立法的天平已经有所倾斜,作为执法者在适用这些条款的时候,就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三)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关于“突发疾病”及“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即“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如果鉴定机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与医疗机构的不一致,笔者认为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作为医疗机构,亲临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更为客观。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先时间要滞后,鉴定手段是通过做病理分析,且可能存在一些人为干预的因素。所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相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没有明显优势。二、对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应严格审查劳动部门和法院应如何审查家属做出的放弃治疗行为?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符合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应当说,积极救治的行为是更符合传统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基于这样一种标准,行政机关在对这一事实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取得以下证据:1.医院病历。医院病历无疑是认定事实的最关键的证据。病人是否到了无法救治的程度,医疗机构制作的病历中会有比较翔实的记载。2.对治疗医生的调查笔录。调查的内容应当是病人当时的病情及家属放弃治疗的过程。3.就病人与家属之间关系做的一些调查,主要用来排除家属放弃治疗可能与双方关系恶劣有关。实践中,劳动部门一般都能调取到医院的病历及有关诊断证明,但极少会对治疗医生及病人与家属关系状况做调查,认为做这些调查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亦没有必要。笔者认为,这两份证据对于裁判者全面了解案情,增加内心确信都是不可或缺的。本案在劳动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在二审审理期间,审判法官从严审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能够证实在医院告知孙家岭家属孙家岭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的情况下,其家属才放弃抢救,家属与孙家岭间关系正常。由此能够认定,家属的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二审遂作出维持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00: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下班后工人突然去世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人下班后猝死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除非是下班后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哪些情况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有以下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为工作在外出期间受到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是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
    2023-08-12
    292人看过
  •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工伤
    若属于职业病,则属于工伤。若不是职业病则不属于工伤。若是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的,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若未死亡或者在48小时后死亡的,则不属于工伤。出差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出差途中受伤的一般是会算作工伤的。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如果一旦被认定为是工伤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
    2023-07-04
    456人看过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算吗,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算工伤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二、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
    2023-02-18
    194人看过
  • 突发脑出血在工作期间是否算工伤?
    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算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患职业病的;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案例原告张丽与死者范如系夫妻关系。范如生前患有高血压。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26日范如在被告承包的蔬菜种植园内负责夜间看管工作并从被告处领取工资。2005年11月26日晚,范如在蔬菜园门房内晕倒,后被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11月27日死亡。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导致如死亡的直接原因为脑出血。原告认为范如在工作过程中摔倒且身亡,应属工
    2023-07-05
    433人看过
  • 因实习工作导致腰间盘突出是否认定为工伤?
    这要看是否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满足的算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为从事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才受工伤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才受工伤伤的;4、患职业病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吗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吗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一般不认定为工伤。因为大学生实习期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而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任何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大学生是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虽不认定为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
    2023-07-07
    397人看过
  • 工伤认定中,是否可将腰椎间盘突出视为工伤?
    工作引起腰椎间盘突出可以认定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职业病;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不认定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吗?要申请工伤认定,原则上受伤职工首先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成立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工遭受人身伤害时,该用工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
    2023-07-07
    417人看过
  • 在工作时间,我在午餐时突然死亡。是工伤吗?
    法律意见:我父亲在单位外的施工现场工作,基本上24小时在现场吃饭和生活。他在工地吃午饭时突然生病,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同日营救无效。不过,该单位认为不能将其视为工作时间内的工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我父亲身体状况良好,病史无相似性,律师回答:>你是否应考虑以下两种情况:<P>1。“如果你在工作前和下班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最终工作的意外伤害”,应被视为工伤。2.“在工作时间和岗位内48小时内因突发疾病或抢救无效而死亡”被视为工伤。你父亲处境的关键取决于劳工部如何决定确定工伤的另一个问题是你必须证明劳动关系,希望引起您的注意相关法律知识:工伤赔偿标准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一)医疗费用1.要求:工伤治疗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第3款,《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备注: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无需到
    2023-05-07
    428人看过
  • 突发疾病在工作期间家属无法治疗是否算工伤
    一、突发疾病在工作期间家属无法治疗是否算工伤突发疾病在工作期间家属无法治疗是否算工伤要看具体情况,有些能。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如果当即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实践中,在工作场所发病一般按非因工处理。但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的,可以算工伤。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1.在发病前一段时间内,产量超过平常数量,连续超正常工作负荷工作;2.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连续超时工作;3.身体有病,医生开有休息假条,但领导布置有紧急任务,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二、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
    2023-08-19
    413人看过
  • 职工在回单位汇报工作期间失踪,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描述]2000年我弟弟郑华在回单位汇报工作期间失踪,2004年1月单位作出郑华擅自离岗出走,给予除名的处理决定。我父母及家人对此处理不满。郑华:原玉门石油管理局器材处财务科会计。1996年由玉门石油管理局器材处派往兰州市龙详公司任主管会计,工作地点为兰州市。企业状况背景:玉门石油管理局1999年起开始企业改制,主要措施之一是减员增效。龙详公司:系玉门石油管理局器材处下属公司。郑华在玉门住所:位于玉门石油管理局器材处大院内。郑华于1999年12月30日由兰州回玉门石油管理局器材处汇报当年财务工作情况,2000年1月3日到玉门石油管理局器材处汇报工作。2000年1月4日上午失踪。经大范围多渠道寻找,至今未果。2000年1月5日早上,也就是郑华失踪的第二天,在郑华的家中,段科长(段琴)问芦莲,郑华从兰州带来的东西让我们看一下。芦莲就把郑华从兰州带来的皮箱当着众人打开,结果发现有一本(十六万
    2023-06-09
    402人看过
  • 在单位享用早餐时,职工突然去世,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厂里吃早餐时猝死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还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作。因此在职工在厂里吃早餐时猝死应该认定为工伤,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上班前在单位大院内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张某在某公司财务室工作,财务室在单位办公楼三层。去年4月2日早上,张某在上班途中经过公司大院时不慎摔倒,造成左前臂骨折。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称张某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任何一种情形,拒绝了张某的请求。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2023-07-15
    220人看过
  • 公司是否需要为临时工在工作期间突然脑溢血承担责任?
    临时工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住院公司需要负责。员工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住院,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算不算工伤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不应该算作是工伤,脑溢血属于疾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突发脑溢血,如果脑溢血和工作有关,或者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的情形,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上班时间私事外出死亡不算工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是在单位,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单位职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职工因为公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工
    2023-07-11
    376人看过
  • 突发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般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的伤才算伤,休息时猝死是不算工伤的。工伤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第一个是受伤的时间为工作时间。第二个是受伤的地点为工作地点。第三个是受伤的原因与工作有关。显然休息时猝死不符合上述的条件。陪酒猝死符合工伤判定标准何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都有明确定义。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因素。在工作中,招待应酬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在领导的要求下因公应酬,是不是工作的一部分?应酬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答案是肯定的。因公应酬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是出于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是工作的顺延,因公应酬具备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要素。公款大吃大喝不仅浪费国家钱财,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广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正因为如此,将陪
    2023-07-03
    191人看过
  • 突发心脏病是否能认定为劳动工伤?
    一般情况下,上班时突发心脏病,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它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而是自身本身就患有的疾病,只是上班时发作了而已。根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吗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脑溢血属于突发性疾病,故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
    2023-07-04
    189人看过
  • 时间工作期间受伤,是否可视为工伤?
    工作时间受伤不一定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工作环境造成职业病的、工作时间和地区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因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工作时间休息时受伤是否给予工伤赔偿工作时间休息时受伤是否给予工伤赔偿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其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宣某碾成重度伤残。宣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工作时间休息时受伤是否给予工伤赔偿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其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宣某
    2023-07-05
    21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煤矿职工工作时间内突然生病是否列入工伤?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7
      是否是因为工作导致的受伤,工伤的评定是社保局管的!不是工作时间受伤就是工伤!需要提交材料去社保局。
    • 在上班时间突然意外受伤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7
      决定书范本申请人:**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号码:******用人单位:*****职业/工种/工作岗位:******事故时间:****年**月**日事故地点:诊断时间:****年**月**日受伤害部位/名称: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________的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
    • 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致残,可以认定为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0
      职工因突发疾病致残、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另一种情况是在外出期间。第一种情况应该强调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而且是由于工作紧张劳累而造成的。根据《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致残。第二种情况强调由于工
    • 工作期间突发腰椎间盘突出,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2
      腰间盘突出如果不是突发性事故造成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 工作中突然生病属于什么工伤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8
      请病假,如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按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