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后如何认定工伤?我国最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工伤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其中,第十四条列举了什么是工伤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受伤;(3)因暴力或其他原因受伤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事故
(4)患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因事故失踪
(6)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或在城市轨道交通中受伤,上下班途中发生旅客轮渡、火车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指出,认定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时间条件、时间条件、社会条件、社会条件,放置条件和引起条件。时间条件要求工伤发生在工作场所,地点条件要求工伤发生在工作场所。至于造成伤害的原因,应该是工作完成后造成的,即劳动者在工作时,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意外伤害的,将认定为工伤。该法第二项至第七项列举了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况,构成第三类工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即职工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职责,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职责是使用法律手段的;暴力伤害与合法履行工作职责或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律师指出:“如果员工因个人恩怨和打架斗殴在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但伤害不是由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虽然发病期间不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但如果因工作原因受伤,也应认定为工伤。律师梁志说:“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因此,职业病与一般工伤在发现时间上存在显著差异。一般工伤的发生具有即时性和即时性的特点,而职业病的形成具有持续性和缓慢性,因此职业病的发现和鉴定往往滞后。如果发现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同步,将剥夺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初衷。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被发现患有职业病。如果将职业病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大量患职业病的职工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这显然不合理。因此,法律将职业病划分为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p>“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及其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上下班途中应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是时间因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其次是地理因素,即上下班的必要路线律师强调“唯一的路线不是唯一的路线”。如果员工从住所到单位有多条路线,那么他们选择的是上班还是回家,哪条路线应该视为必要路线。必要的时间应当参照劳动者居住地与单位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不得限定在固定的时间内。我们还应该注意特殊情况。比如,如果劳动者下班后不直接回家,而是到幼儿园接孩子放学或者买蔬菜等生产生活所需的东西,然后回家,也应该算是在上班途中。但是如果你在下班的路上去购物或者和朋友在酒店聚会,那就不能算是下班后的合理时间了p>律师意见
看完以上对工伤认定的梳理,相信当遇到工伤问题时,劳动者不会手忙脚乱,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作为劳动维权领域的专家,梁志律师在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经验基础上总结出一些宝贵的经验,希望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我们要保留证据。律师指出,“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保留证据,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医疗费用的证件、支票,以及用人单位指定送伤者到医院就医、刷卡支付的证件。如果工人能自己拍照,他们必须记住对上述文件拍照。如果工人受重伤不能采取行动,其家属需要在第一时间内与工人或用人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并记录谈话内容,保留相应证据,以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以便于今后工伤赔偿诉讼中工伤的认定。”p>其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因为保障工伤索赔权的第一步,就是要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就不可能启动一系列的工伤索赔程序。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由于法律观念淡薄,面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置可否,造成了工伤,用人单位根本不承认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指出,“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即,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不一定适用证据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适用何种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法院在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因此,为了避免日后维权道路上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羁绊,劳动者在求职或找工作时,应明确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同时,应保留自己的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p>最后,咨询专业人士。律师建议,“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时,在工伤认定和维权过程中,最好咨询工会和相关专业人士,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代理,以节省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以维护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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