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范围条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建设项目涉及通航水域才需要,有航道主管部门出具,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站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web/wsbs/grbs_list.jsp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准核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5、申请人等电话通知到市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等电话通知到市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6-21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1?永久性建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为一次性收费,按建筑物投影面积计算,占用河滩地、堤防地每平方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临时性建筑物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收费。
第二条?(1)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
(2)临时占用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征。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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