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登记的房屋能否执行
预售登记的房子不能执行,因为仅仅办理了预售登记,该房屋并不属于预售登记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预售登记了怎么退房
买卖双方已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做了预售登记,但房屋还未交付使用,这个阶段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与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签订正式退房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双方同意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如何退款、如何履行等问题。
三、预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有什么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预售登记仅仅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一种合同的登记备案,而预告登记对权利人主张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售登记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保全的是权利人的请求权。
2.申请主体不同:根据预告登记理论,其申请主体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实物权人。而在预售登记实践中,申请人大多为预售人,而同时其又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
3.法律依据不同:目前仍有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强制预售房屋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体现出较强的行政性质。而预告登记体现为登记权利人依据私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效力体现不同: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与破产保护的效力等。而我国对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并没有对登记效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4.存续时间不同: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事由的出现而消灭,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并未规定预售登记的消灭,致使预售登记存续时间比较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n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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