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生育保险费改革后的补偿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31:52 339 人看过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所采取的补偿方式有那些呢?1988年之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

二是社会统筹,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

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工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保障范围窄,调剂功能差,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上的衔接,是一种暂时过渡的办法。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金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以上是对生育保险费改革后的补偿方式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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