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能够,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限定的要求,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做法,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限定的实体请求,用裁判的方式作出。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驳回起诉的行为,是需要根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如果不具备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的,那么是无法中断诉讼时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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