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解读与评析总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22:02:57 384 人看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解读与评析总评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具有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二是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解读与评析总评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具有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二是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四是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意义。[1]

实际上,本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长期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劳动法》不足作了可能的填补、对法律理论上的争论作了有限确定。二、规定了可直接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长期困扰政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

有关问题

一、立法的合法性

黄松有指出,最高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旨在使原则和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使之成为劳动争议司法保护的依据和标准。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亦是实现其社会功能和价值的过程,效果如何,仰赖于对司法解释制定背景、宗旨以及条文原意的正确理解和对实践操作的精准把握。[2]

这是一老生常谈,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性原本是违法的,但理论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却长期各持己见,对于本次司法解释也不例外,只是还未全面开战,黄松有先讲了,可见它仍是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政策、落后观念的影响,立法及法律修订始终滞后,我国始终无法摆脱重实用轻违法,司法解释大于法律的适用效力的现实与困境。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出台的时机并不理想,一是与现行《劳动法》存在一些冲突,或许与今后的劳动法修订版冲突更大;二是仍不能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很多实际问题;三是,与其他现行部门法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今后的新法,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都可能存在严重的冲突。

二、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

1、期限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将《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中的六十日内确定为期限,即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而未使用仲裁时效这类用语。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期限,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六十日内是期限,它属于时效法律制度范畴,但没有诉讼时效之时效的概念与含意。时效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都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期限以及期限的相关可以由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2、期间

期间,是指从一个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期间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期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根据。

劳动法从立法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尽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积极的。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又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得到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劳动者因为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申请仲裁不及时,从而丧失了仲裁的机会。实践中,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淡薄或者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主张欠发工资、欠交社会保险费超过六十日申请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导致劳动者投诉无门,社会矛盾激化。[1]为了防止长期拖欠工资和恶意欠薪,妄图借60日仲裁申请期限消灭债权,将六十日内确定为仲裁申请期限而非仲裁时效,这样就有了司法解释作出实践规定的可能,况且,《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也未规定仲裁时效,也就没有将六十日内确定为仲裁时效的法律依据。

三、六十日期限的适用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首先确定,至少可理解部分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不但在审判实践中非常有用,对《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期限的确定也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它就没有期限的起算日,没有起算日,期限或期间将无任何意义,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抓住了根本。

确定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将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仲裁案件与诉讼案件)划分三类对期限的适用:1、适用期限,即受《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仲裁申请期限;2、不适用此期限,即不受六十日期限的限制。第2条规定的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3、适用诉讼时效,即按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的中止、中断。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2条、第13条确定了申请仲裁期限中断和中止的制度,即: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关于期限的中止与中断,实际是《劳动法》有规定,只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表述更加具体与准确罢了。关于仲裁申请期限的中止与中断,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辩不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终于使其有个结果。不同的是,关于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是否存在中断与中止的争辩是基于诉讼时效而演变的仲裁时效,争辩反方观点,认为劳动争议存在中止、中断是依据通过同属于消灭时效来完成的,而正方是依据时效法律制度需要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来反驳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释义
    (一)提出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二)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四)庭前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五)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
    2023-03-09
    218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大亮点解读
    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亮点一劳动者免交仲裁费原来的劳动仲裁收费少则两三百元,多则上万元,而新法规定免交仲裁费。由于劳动者无需向仲裁庭缴纳仲裁费用,因此劳动者会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亮点二申请时效延至一年新法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尤其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追讨拖欠的工资,均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亮点三仲裁周期缩短15日根据现行规定,仲裁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裁决;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不超过30日。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周期15天,规定仲裁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亮点四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为了遏制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新法在仲裁环节规定,
    2023-04-25
    301人看过
  •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访劳动部副部长
    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会给劳动者带来些什么便利和权益保障?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过去,曾有不少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抱怨,诉讼程序太复杂、时间太长,实在拖不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三个月。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这意味着,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局即为终局裁局。这
    2023-04-25
    179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施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7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体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日趋上升之势。由于此类案件时间性强,主体、内容复杂、政策法律滞后,处理难度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了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该解释是一个内容丰富翔实、论证充分到位,研究透彻、指导科学全面、充满务实,非常振奋人心的重要司法文件。它不仅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而且有利于增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通过《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施两年来的司法实践发现,该解释有的关条款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仲裁人员和法官在实践中认识不统一,裁判不一致。本文拟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
    2023-04-21
    245人看过
  •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
    2023-02-13
    390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是什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属于取缔性规定。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一致,但该标准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并不应认为无效。而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依法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此条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具有不可诉性,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符合法定情形的
    2023-04-13
    8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评析《司法解释(一)》20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6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即当债务人的给
    • 评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一)》20条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7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即当债务人的给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24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5)草案仲裁未提供证据处理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或拒绝提交证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裁定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诉讼阶段提交证据,不能解释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 《劳动争议仲裁司法解释》的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司法解释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1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