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租房条例标准: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送达公共租赁住房收回通知书,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无正当理由,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六个月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3、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6、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7、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8、住房保障对象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补缴;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搬迁;拒不补缴房屋租金、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住房保障对象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结清承租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房屋租金、供热费、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燃气使用费等。
10、公共租赁住房退出、被收回或者租赁合同被解除的,住房保障对象在搬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应当退出逾期未退出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罚款: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损毁、破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5、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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