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09:44:56 271 人看过

一、固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固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会议服务中心南区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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