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获通过单位出假证明改罚十万
需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方能生效
今天(4月26日),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新《条例》增加了安居性商品房作为新的保障性住房形式。
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新增了安居性商品房作为新的保障性住房形式。根据新《条例》的定义,安居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新《条例》还规定,安居性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鉴于骗租行为和骗购行为在危害结果上存在轻重之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分(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与形式的区分,请见本报2011年4月22日第3版报道《深圳骗取保障性住房者可罚20万》)。因此,新《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此前修改草案则规定终身不予受理。
新《条例》也适当降低了对骗购人的处罚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购行为的,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而此前的修改草案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骗购人,终身不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对于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新《条例》则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原来的处“五万元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罚款”。
由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修改属于重大立法事项,该新《条例》还需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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