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申诉案件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一、申诉按照部门分类怎样做
申诉按照部门的具体分类可以如下,行为人可以自行选择:
1、如果行为人不服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相关决定的,可以向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申诉;
2、如果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控告检察部门申诉;
3、行为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行为的,可以选择向侦查监督部门申诉;
4、行为人如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和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可以向公诉机关申诉;
5、有关监狱负责的相关事项的可以向监所部门申诉。
二、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如何处理
(一)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三、刑事判决抗诉谁提出
由有异议的一方提出,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综上所述,刑事判决抗诉都是由案件中有异议的一方,向法院进行提出,当然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来向法院进行剔除,检察机关也会根据规定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的认定,符合抗诉条件的,则会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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