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例:化解征收纠纷,法律救济与谈判协商这样并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08:11:30 125 人看过

委托人周先生、刘先生等3人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某社区均合法拥有两层小别墅楼房,在被征收过程中与征收单位存在征收补偿安置纠纷。

2017年11月14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陈晨律师接受代理,参与与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就征收补偿安置进行协商等法律事务。

经过充分了解基本案情,律师很快启动了法律程序。

2017年11月16日,针对本案补偿方案极不合理的问题分别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发送法律协商函。

律师在法律协商函内容中说明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表示针对本案征收补偿安置问题3位委托人愿意协商的意思。

针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威胁、恐吓、逼迫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骚扰行为,律师于2017年12月4日再次分别向上述三部门发送法律协商函。

在本次协商函中指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申明若其继续坚持违法行为,代理律师将对违法征收、逼迫搬迁行为进行更为详尽的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呈送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人民政府等部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监察、纪检部门提出控告。

2017年11月20日,针对本案的征地批复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相关单位使用委托人房屋所在地进行项目建设,所取得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

针对本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泰州市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相关单位使用委托人房屋所在地进行项目建设,所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州市规划局针对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答复。

针对这种不作为行为,委托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两位律师认为本案中对信息不公开进行诉讼并无实质意义。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第12号征收土地公告,从该公告中看出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526号批复文件批准征收了包括3位委托人社区在内的集体土地用于泰州市火车站的街区龙飞路等5条支路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位律师指导委托人针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征地批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针对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一直未予答复。

2017年11月22日,委托人针对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土地公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代理律师认为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面对拆迁工作人员闯入委托人家中威胁、恐吓、逼迫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代理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2017年12月5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向3位委托人分别作出《泰州市海陵区某街道违法建设及市容管理友情提醒告知书》,认定委托人在上述地块进行违法建设行为,要求委托人于12月7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否则由该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面对这种“以拆违促拆迁”典型情况的登台,代理律师立即决定就该告知行为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月8日,委托人拿着相关材料前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针对上述告知书提起诉讼的案件刚刚立案,代理律师这边接到涉案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表示希望代理律师前去协商解决本次拆迁安置问题。

经过与委托人的沟通,代理律师前往江苏泰州帮助委托人与街道办事处协商谈判。

由于委托人均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严重违反了征收确保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规定。

这有利于律师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给委托人争取更大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代理律师与街道办事处领导的协商,3位委托人与征收单位达成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本案的顺利解决离不开律师对整个基本案情的把控及委托人的信任和配合。

在明律师想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对委托人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如征收土地公告、限期拆除通知、逼迫签订补偿协议等。

这些行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救济渠道可供选择。

但究竟选择何种救济渠道,复议还是诉讼?发送律师函还是举报、控告?申请公开哪些政府信息?这些都是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经过对案件的通盘考虑后作出审慎决定的,被征收人个人往往会面对纷繁复杂的问题而不知所措。

本案正是因为代理拆迁律师的有所取舍、侧重的救济渠道选择,才实现了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帮助委托人通过协商谈判顺利解决补偿安置纠纷的结果。

法律救济+协商谈判,是解决此类矛盾问题的最强组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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