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暂行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21:21:44 241 人看过

一、实施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根据《破产法》与《通知》有关规定的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在实施企业破产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二、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机构

为了保证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落实,应当在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之下设立职工安置工作机构。安置工作机构接受清算组直接领导,并在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职工安置工作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在破产审理期间,落实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开展职工转业培训,介绍职工重新就业,指导职工组织起来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对再就业难点进行重点帮助;制订并实施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分配方案。

职工安置工作机构在人民法院宣布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企业清算组解散时结束工作。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和使用

1、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转让方式为主依法转移,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一般暂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四倍提取。

3、企业职工人数按截止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的企业在册人员计算。但计算安置费时必须剔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人数。

4、安置费用主要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待安置期间有关促进就业的开支等。

5、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计发,由破产企业安置工作机构根据在册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再就业难度等因素确定标准,一般人均不超过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企业破产清偿结束后,根据清算组制订的安置费分配方案将一次性安置费分发给职工个人或其接收单位。

6、原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可先行垫付,并在安置费用中按实提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9: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职工安置相关文章
  • 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18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在本市用人单位从事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职业(工种)的所有人员,应当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之一)。其中,热力司炉工、起重工、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可以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具体规定见下表。工种对应证书作业类别发证单位热力司炉工《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作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工《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作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维修电工《上海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汽车驾驶员《中华人
    2023-06-05
    17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
    劳办函[1997]159号海南省人事劳动厅:你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7]1号)收悉。经与国家经贸委协商,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对自谋职业的职工付给安置费的标准问题。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我们认为,在这一范围内。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二、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2023-04-24
    87人看过
  • 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508]号2002年11月18日)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好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应当严格执行《指导意见》的规定,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二、试点工作由省级以上财政、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实施。三、各地应当对《指导意见》颁布前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清理,
    2023-06-09
    102人看过
  • 企业职工实行年功工资有关问题
    (一)全省地方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性质的公司),经济效益好,工资基金比较充足,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从1993年1月起,对在职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1970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实行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按每年不高于1元的标准计发。(二)经省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原设立的年功工资,可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按年功工资的标准核增基本工资增量,用于调整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三)职工企业之间调动工作的,年功工资按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四)年功工资按参加革命工作后的连续工龄计发,职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未办理退(离)休的,其超过退(离)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再计发年功工资。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年功工资。职工退(离)休后,在企业享受的年功工资可做为养老待遇继续发给。(五)企业中的停薪留职人员
    2023-06-05
    439人看过
  •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妥善安置市属国有企业富余员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以及国有股权占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本办法所称富余员工是指关闭、破产和改制市属企业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富余员工。本办法所称改制包括出售、兼并、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等。第三条市属企业的富余员工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解决。部分情况特殊的员工,可按照本办法通过补偿安置、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方式进行安置。第二章补偿安置第四条补偿安置包括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生育补偿费。第五条企业裁减富余员工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
    2023-04-29
    63人看过
  • 国资委下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重点解决三大问题
    首先是关于减值准备的处理和资产的注销。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部分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收账款减值准备金额较大,对资产评估价值和产权转让价格影响较大。其中相当一部分已计提减值准备或注销资产,重组后的企业已收回。这些资产原属于国有资产,但由参与重组的投资者按其在重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享有。针对这一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损失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或股价的,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核销的资产损失,必须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控股单位处理。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这一环节国有资产流失第二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检查中发现,在改制企业中,部分土地使用权未经评估进入改制企业,即改制企业无偿占用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使用权未进入改制企业,但由改制企业无偿使用。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并
    2023-05-07
    475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赣府发[2005]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
    2023-04-24
    285人看过
  • 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文号: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破产企业的评估程序和范围经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应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后,由清算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获得批复后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证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经清算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二、破产企业评估方法及原则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在评估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三、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结果有效期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判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
    2023-04-21
    12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安居,改制,买受人,重组,国有企业,房改深国房〔2007〕62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处置职工安居房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处置职工安居房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包括下列情形:(一)已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房改批复和安居房《
    2023-06-09
    188人看过
  •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的精神,推动我市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简称企业改制),必须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手为改制文案的重要内容,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经产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分审,分类上报核批后,送市劳动局备案。二、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所规定的各类国有企业的改制。本市集体企业改制的可参照执行。三、企业改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或产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委托管机构。四、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终止劳动关系改制的时,企业与职
    2023-04-26
    473人看过
  • 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国防科工委军工项目审核中心:?近年来,为了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型号配套任务的急需,国防科工委对非国有企业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投资越来越多,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强。为了规范政府对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的管理,确保政府资金安全,国防科工委对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项目范围为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的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国有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私营、个体及非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等企业。不包括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机构的所属股份制等企业。?二、投资条件?国防科工委对非国有企业投资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已承担军队装备部门下达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及其重要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但现有条件难以保障任务完成的;(二)因自身技术、装备优势而承担重要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特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但现有条件存
    2023-02-08
    258人看过
  • 关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意见
    想知道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意义,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一重组过程中,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因此,不与他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
    2023-03-17
    172人看过
  • 江苏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经贸委、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对职工安置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会同经贸委、财政等部门妥善处理,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职工安置方案要按照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成熟一户、实施一户的要求,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二、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请企业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职工安置方案材料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职工安置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023-04-30
    180人看过
  • 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原中方职工去向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1、编报项目建议书。投资者可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其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项目建议书登记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投资者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关协调解决。审批机关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或连同合同、章程一并审批。对于建设和生产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3、报送合同、章程。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
    2023-06-06
    276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工安置
    相关咨询
    • 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件号:鄂劳险[1995]180号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
    • 国企破产职工安置赔偿的有关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
    • 国有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的会、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自愿申请破
    • 国家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国务院于1994年10月25日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997年3月2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两通知中对试点城市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银行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破产法实施中的一些难点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涉
    • 关于国营企业改制员工安置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31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