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错误行使通知权的权利人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的区别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三、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前段时间,孕妇让座事件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事件回放
5月22日上午,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经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子发出后,一时间成了论坛最热的帖子。网上言论一方面谴责乘客冷漠,另一方面谴责孕妇侵权。
在这件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就算是小偷,你也无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这位孕妇此举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1、网络信息跨空间传播的高速化
在网络媒体上,我们往往看不到头版头条新闻在哪儿,新闻内容总在不断滚动更新。信息可以在瞬间传遍全球。如果说世界已成为一个地球村的话,那么网络信息的快速流动,已使得我们这个村落中各个国家的居民不再有空间距离上的意义。网络这种即时性的特点,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拉近了受众与信息传播者或某一事件的距离。
2、网络信息传播的交互性
在传统媒体中,传媒工作人员将选择制作好的信息发送给受众,这是一种点对面的传播。受众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不能参与其中,更不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网络媒体改变了这一现状,只要拥有一台电脑,每一个人都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也就是说任何网民都能够自由地发布信息、转载、讨论等。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一些个人的资料、图片及其他私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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