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岂能随意排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15:31 310 人看过

受采购人委托,10月25日,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图像监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根据招标公告,此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11月17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11月21日,采购中心在有关媒体发布预中标公告。根据预中标公告,A公司以比第二名多1.7分的优势而位居第一。但一个礼拜之后,招标公司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却让A公司震惊了——中标结果公告中,是预中标公告中排名第二的B公司中标。

对中标结果不服,A公司很快便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但采购中心给予的回复是:采购结果是由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的,采购中心没有确认采购结果的权力。不满此答复,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投诉对象包括采购中心和采购人;投诉事由为:

1、中标公告的结果侵犯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标公告违反法律规定,违背政府采购精神。请求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其为该采购项目的第一中标人。

透过上述投诉,有四个问题值得思考:一、中标人的确认权属于谁?二、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应遵循怎样的原则?三、排除第一需具备怎样的理由?四、中标公告的发布应包含哪些内容?

中标人确认权在采购人

上述投诉中,投诉人A公司请求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其为采购项目的第一中标人。业界法律专家提醒,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之规定,财政部门没有权利代替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不过,可以督促采购人依法确定。据了解,当地财政部门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并没支持。

排除第一理由不充分

在上述采购中,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并不是评标报告中排名第一的A公司。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只有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采购人才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采购人首选还得确认评标报告中的第一名为中标人,除非在确认之后,出现了法定情形,才能确认第二名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公告发布有问题

据了解,在这次采购中,采购中心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没有采购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的地址、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等项内容。法律专家指出,对于中标公告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经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时不应犯这样的错误。

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不合法

调查发现,在这次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将按评标结果的排行顺序对中标供应商是否确有资格和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审查或考察,如果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被确定为无资格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将审查或考察下一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确定中标人。因此业界不少人士都认为,既然招标文件这样规定了,采购人就可以依照该规定去确认中标人。

但有法律专家却指出,首先,招标文件的规定必须以法律为前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案例中,采购中心的做法已经有违法律的规定。另外,如果非得通过审查或考察环节来确认中标供应商是否确有资格和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也应该由评标专家进行审查或考察,并作为评审内容,而且还应该列明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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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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