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城市市区的限制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发射地球站,其天线直径不应超过4.5米,实际发射功率不应超过20瓦。
设置地球站所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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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需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所要使用设备的各种参数、明确的申请事项;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须认真、准确、完整、负责地填写;3、《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须是“合格”结论;4、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以上材料原件1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网上申报请扫描上传。
申请人、无线电监测机构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二十条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2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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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需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所要使用设备的各种参数、明确的申请事项;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须认真、准确、完整、负责地填写;3、《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须是“合格”结论;4、法人资格证明应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原件审查后退回;5、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真实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6、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应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原件审查后退回;7、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以上材料原件1份,不便提供原件的复印件1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网上申报请扫描上传。
申请人、工商部门、电信部门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二十条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三)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四)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电磁环境监测
-->电磁环境监测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马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2-->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初步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基本齐全;3、申请材料经补正后能达到要求;4、根据需要接收电子文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马兰
<!--
-->
当场受理
1、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2、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3、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电磁环境监测)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杰、丰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85-->
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无线电监测机构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1、协调申请人、无线电监测机构人员进行电磁环境监测;2、无线电监测机构出具《电磁环境监测报告》作出明确结论并对此负责;3、对环境监测合格的拟准予许可;4、对环境监测不合格的拟不予许可。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丰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3-->
6个工作日
1、《书面申请》需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所要使用设备的各种参数、明确的申请事项;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须认真、准确、完整、负责地填写;3、《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须是“合格”结论。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85-->
4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提出的初步意见和电磁环境监测结果,对照本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复核作出决定。
1、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均达到审批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达不到审批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绍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4-->
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无线电台执照》;2、《不予以行政许可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绍清
-->
3个工作日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2、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放《不予以行政许可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B007。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七条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地球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站址和电磁兼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2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目录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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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新规是怎样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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