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处置方面的典型问题及相应处理方式,归纳如下:
1.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中一方独自出资购买、且已经全额付清产权总价的房地产,应视为该方在婚前取得的个人资产,在婚姻破裂之时,对方无权主张对此项财产进行分割。
2.在整个婚姻期间内,凡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若双方当事人间无任何相关特殊约定,且房产亦非为其中一方亲属特别馈赠或存在其他特定义务,那么这类房产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均有权就该房产提出分割请求。
3.假设在结婚前,某一方已经支付了首期房款并将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由两人共同承担还贷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房产名义上依然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的个人财产,但其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首付款支付方必须向配偶提供合理的赔偿。
4.针对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一般而言,可依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以下五种可能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与处理:
(1)婚后父母全额支付购房款项,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对于此类情况,应理解为父母以完全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赋予其子女,即该房产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享。
(2)婚后父母以部分收入作为购房资金,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其余购房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或任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此情况下,由于父母并未直接享有房产的所有权,故他们无权变更房产归属或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该房产仍属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父母支付的那部分房款可视作对夫妻二人的借款或赠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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