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颁布新规定:慈善捐赠中受益人失信将纳入惩戒对象范围
2月24日在民政部今日举行的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介绍,近年来,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也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我们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的范围,将依照相关主体参与活动范围、违法活动的处理权限等途径确定名单。
民政部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发改委、民政部等40个部委签署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情况。会上有人问:备忘录明确了慈善捐赠领域的激励对象和惩戒对象,请问确定这些激励和惩戒对象主要出于哪些方面的考量?
李*介绍,备忘录里面提到了慈善捐赠中的激励和惩戒对象的问题。激励对象分为两类,一个是慈善组织,另外是捐赠人。对慈善组织来讲,首先必须是依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或者认定;其次,是应当在民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评估中获得良好等级即4A以上。对于捐赠人来讲,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人必须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我们也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捐赠人信息的采集、共享。根据《慈善法》的要求,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方能认可为慈善捐赠,这是确认捐赠人信息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捐赠人,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对象。
李*还介绍,惩戒对象备忘录里面也提到共有五类,包括: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慈善组织”)。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以下简称“失信捐赠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失信受益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严重违法失信的慈善组织依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关规定确定;同时我们将严重违法失信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纳入了惩戒对象范围。
李*还提到,近年来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也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我们也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的范围,将依照相关主体参与活动范围、违法活动的处理权限等途径确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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