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5 15:52:47 430 人看过

(一)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为质量问题

1、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

2、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但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问题。

(二)凡存在下列条件之二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三)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二人以下重伤的。

一、工程质量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形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一)返修处理。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

(二)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三)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四)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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