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就是外国以生产者利益为重,维护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公平的,对外国产业损害的行为采取征收的一种合法调查行为。反倾销调查最晚期限即立案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一、什么叫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
二、反倾销调查期限是多久
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反倾销调查属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
三、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
1.调查机关确信不存在有关倾销或损害的足够证据来证明应当继续进行该案的调查是正当的,则应立即终止调查。
2.调查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则应立即终止调查。
3.调查机关确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外经贸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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