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江诈骗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4:10 266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58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春江,男,49岁(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东芦垡村(户籍所在地: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16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春江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春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春江,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11月间,被告人刘春江隐瞒事实,以能将事主张运良之子张国顺从收容教育所捞出为由,骗取张运良人民币62000元。后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运良的陈述,证人周德华、王东、王国涛的证言,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春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刘春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刘春江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二千元,追缴后发还事主张运良。

上诉人刘春江的上诉理由是:其是为帮朋友办事,并未诈骗,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刘春江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春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刘春江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无能力帮助他人的情况下,骗取他人钱款拒不归还,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对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量刑,于法有据。故刘春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刘春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均适当,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柏军

审判员宋磊

代理审判员马惠兰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慧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19: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刘子贵、时元标诈骗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路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子贵,男,1963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9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伯康,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时元标,别名洪标、红标,男,1983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9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章以本,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7)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贵、时元标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23-06-11
    180人看过
  • 刘昱、刘建平走私普通货物、诈骗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年高刑终字第0007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昱,男,29岁(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中联海报关行业务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后鼓楼苑胡同38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0年12月29日被羁押,2001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平,男,31岁(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县,大专文化,北京中联海报关行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内机12楼106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1年1月30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昱、刘建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诈骗罪一案,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881号刑事判决
    2023-06-11
    472人看过
  • 刘福祥、周金霞、孙宇诈骗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福祥,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陈刘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南里26栋10单元1号)。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被告人周金霞,女,1972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新世界商场收银员,住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陈刘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北里5栋5单元60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被告人孙宇,
    2023-06-11
    187人看过
  • 被告人刘某等二人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农民,捕前系长沙吉通运输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长沙吉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从事货物托运业务,该公司在外地设置很多分站。委托方的托运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方收货并支付货款后,该公司设在外地的分站即电话通知总公司,由总公司的谢某某
    2023-06-11
    269人看过
  • 孟国祥、刘培喜、张青顺诈骗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国祥,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422425196911094914、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监利县桥市镇安桥村。被告人刘培喜,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2319631216820X,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接驾村。被告人张青顺,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23195411303216、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9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国祥、刘培喜、张青顺犯诈骗罪,于2006年
    2023-06-11
    361人看过
  • 张宇、马向东、刘薇、冀松岩诈骗、票据诈骗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7)一中刑终字第16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宇,化名张宾、李宾,男,二十九岁,汉族,河北省冀县人,无业,住本市丰台区惠善里十三号。因诈骗,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被羁押,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定分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向东,化名张然,男,二十八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本市海淀区三虎桥十一号楼一门十三号。因诈骗,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被羁押,同年五月九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薇,女,十九岁(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七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无业,住本市海淀区中关村九十六楼五0二号。因诈骗,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被羁押,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冀松岩,化名吴平,男,二十八岁,汉族,河北省清源县人,住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2023-06-11
    401人看过
  • 刘季春交通肇事案判决书
    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季春,男,38岁,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伊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平等乡王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季春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轶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季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刘季春驾驶豫CD1511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崛马县由西向东行至东宋乡罗洼村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行人罗石固(78岁)撞倒,造成罗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季春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季春方同被害人罗石固方达成了一次性赔偿8万元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无
    2023-06-11
    161人看过
  • 赵长江、刘霜超抢劫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二中刑终字第0116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霜超,男,29岁(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纸厂一委8组。2005年12月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长江,男,22岁(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凤溪乡董家扁村31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3日被羁押,200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长江、刘霜超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
    2023-06-11
    484人看过
  • 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刘成江
    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刘成江〔案例〕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
    2023-06-08
    201人看过
  • 被告人范江诈骗案
    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提示]本案终审宣判后,关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结论在司法机关内部引起较大争议,公诉机关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也对本案进行了专题点评。著名刑法专家赵秉志教授从犯罪构成理论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认为,昆明中院的审理结论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可以说,本案的审理思路和准确适用法律的方法将对全市刑事审判法官在解决类似问题上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案情]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江。1998年7月,邮政储蓄所营业员范江在受其母亲赵某某委托办理定期储蓄存款过程中,采用非法打印存款存单后又取消交易的方式,将147000元占为己有。2001年7月,上诉人范江又采用相同的手段和方式,将同事张某某委托交办的署名为孙某某的存款10000元的存单取消交易,将该笔钱据为己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江利用职务之便,将完成存款
    2023-06-11
    253人看过
  • 江茂坤诈骗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一中刑终字第0090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茂坤,男,52岁(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前门廊房头条耀武胡同2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茂坤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昌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江茂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江茂坤,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2005年4、5月间,被告人江茂坤以为赵玉珍、赵玉兰的孩子办理北京市司法学校上学为由,骗取赵玉珍、赵玉兰共计人民币16900元。2、2005年6月间,被
    2023-06-11
    491人看过
  • 张小春诈骗、应如德窝藏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春,男,1954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兆辉,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应如德,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承包商,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春犯诈骗罪、被告人应如德犯窝藏罪,于200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丹丹、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
    2023-06-11
    286人看过
  • 江苏立案诈骗案件的标准
    江苏诈骗的立案标准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2023-07-06
    475人看过
  • 被告人刘昌明犯诈骗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昌明,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黔江区城东街道建设路67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2月16日被原黔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第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昌明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昌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昌明在黔江区马喇镇村民许洪方家谎称自己在黔江城区能购买到柴油,许洪方遂将被告人刘昌明介绍给被害人
    2023-06-11
    37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宜春票据诈骗案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22
      诈骗案请律师全程费用在几千至几万左右,诈骗案件律师费可以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5000-5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
    • 刘春光律师拜年视频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01
      五湖四海的家人朋友们,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刘春光,祝您在新的一年里,幸福平安,事业顺利,财源滚滚。
    • 如何判处黑龙江省伊春市诈骗罪的立案案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长春市信用社诈骗案立案标准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03
      长春市诈骗案立案标准: 达到两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侦查。若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到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 丽江诈骗专案概述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06
      诈骗罪(刑法第21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